“三线九点”项目管理法
“工期最短、投资最少、质量最优”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要素,也就是所说的“三线”;在“三线”上找出管理中最薄弱的九个环节,也就是所说的“九点”,统称“三线九点”。
1 第一条线
加强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招标和报审管理、隐蔽工程管理及工程变更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1)第一点,加强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招标和报审管理,确保工程用料的质量合格率。要提高工程用料的质量,严抓招标采购和进场报审是至关重要的。招标采购(原则上杜绝议标),首先要考察、优选供货厂商,尽量避免对经销商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认真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努力达成“质优、方便”与“价廉”的共赢,确保工程用料技术的先进性、造价的合理性、售后服务的可靠性。进场报审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用料进入施工场地前,必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以及由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检验或实验报告,经监理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审查重点是资料的齐全和真实性、抽样检查的科学性、实物和资料的统一性。
(2)第二点,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减少质量隐患。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就是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将要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隐蔽工程管理成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根据隐蔽工程的特点,采取了专人负责、全面检查、抽点详查、重点见证和逐环交接的管理方法。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工程检查证及有关材料证明等,报送监理及有关部门。经监理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准予施工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检查不合格,将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书》,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复查,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重点隐蔽工程的施工或隐蔽过程派专人进行现场见证,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减少了工程质量隐患。
(3)第三点,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每一次质量决策的正确性。一次工程变更就相当于施工过程中的一次质量决策,所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是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前期勘察设计的原因及外界自然条件的变化,或由于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管线、文物、地质条件不符等,均会涉及到工程变更。遇到这种情况,提出方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务必作到先批准,后施工。工程变更的报批要资料齐全、原因清楚、内容详尽,效益分析要客观具体。审批部门要谨慎行事,除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要求,或确有错误,以及无法施工或非改不可之外,都要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可能引起的损失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从而确保每一次变更决策的正确性。
2 第二条线
加强工程例会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期考核管理,努力加快施工进度。项目管理的目的是用最少的投资、最优的质量、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好的效益。建设单位期望工程尽早竣工投产见效益,施工单位希望项目能尽早交工结算获利润。进度的快慢、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获利周期。所以,努力缩短工期是国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的目的。 收起阅读 »
1 第一条线
加强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招标和报审管理、隐蔽工程管理及工程变更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1)第一点,加强工程用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的招标和报审管理,确保工程用料的质量合格率。要提高工程用料的质量,严抓招标采购和进场报审是至关重要的。招标采购(原则上杜绝议标),首先要考察、优选供货厂商,尽量避免对经销商采购。根据设计方案认真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努力达成“质优、方便”与“价廉”的共赢,确保工程用料技术的先进性、造价的合理性、售后服务的可靠性。进场报审要求承包单位在工程用料进入施工场地前,必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以及由承包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的检验或实验报告,经监理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审查重点是资料的齐全和真实性、抽样检查的科学性、实物和资料的统一性。
(2)第二点,加强隐蔽工程管理,减少质量隐患。隐蔽工程是指将被其后工程施工所隐蔽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就是在隐蔽前所进行的检查验收,它是对一些已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道检查。由于检查对象将要被其他工程覆盖,给以后的检查整改造成障碍,故隐蔽工程管理成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根据隐蔽工程的特点,采取了专人负责、全面检查、抽点详查、重点见证和逐环交接的管理方法。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按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施工图纸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申请表》,附上相应的工程检查证及有关材料证明等,报送监理及有关部门。经监理等有关部门检查合格签字确认后,准予施工单位隐蔽、覆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如果检查不合格,将签发《不合格项目通知书》,指令施工单位整改、复查,严禁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重点隐蔽工程的施工或隐蔽过程派专人进行现场见证,从而有效地提高了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减少了工程质量隐患。
(3)第三点,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每一次质量决策的正确性。一次工程变更就相当于施工过程中的一次质量决策,所以,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是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前期勘察设计的原因及外界自然条件的变化,或由于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管线、文物、地质条件不符等,均会涉及到工程变更。遇到这种情况,提出方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务必作到先批准,后施工。工程变更的报批要资料齐全、原因清楚、内容详尽,效益分析要客观具体。审批部门要谨慎行事,除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要求,或确有错误,以及无法施工或非改不可之外,都要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与可能引起的损失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从而确保每一次变更决策的正确性。
2 第二条线
加强工程例会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和工期考核管理,努力加快施工进度。项目管理的目的是用最少的投资、最优的质量、最短的时间获得最好的效益。建设单位期望工程尽早竣工投产见效益,施工单位希望项目能尽早交工结算获利润。进度的快慢、工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获利周期。所以,努力缩短工期是国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的目的。 收起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实施)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8-1实施)
(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 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城市管理、公安、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工商行政、水利、卫生、交通、农业、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城市空气质量等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列入环境管理重点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相应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清洁、安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因保护饮用水水源造成单位和个人损失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原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阶段性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审核同意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有关污染物防治设施必须同时投入试运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不得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
第十六条 本市对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全市水、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市对主要污染物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条件和程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控制排污总量的前提下,本市逐步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和闲置,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规定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测装置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改变。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时取得的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
排污口的设置、改造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或者增设。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进行收集处理,禁止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采用稀释手段排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施工单位应当将夜间作业有关事项公告附近居民;审核不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中、高考期间对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等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以及对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的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防止对土壤和农畜产品产生污染。
第二十五条 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自行消除污染,不消除或者无能力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消除,消除污染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一)无污染物收集系统或者污染物收集系统不完善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
(四)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要求。限期治理期限届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治理效果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扣押、查封,应当出具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的清单,并制作扣押、查封笔录。清单和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扣押、查封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查封。对于不再需要扣押、查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扣押、查封。
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二)通过排污口以外的途径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通过排放管道无规则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违反水污染物处理规范,稀释排放水污染物的。
有前款(一)、(二)、(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要求建成污染防治设施或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
(三)擅自动用、转移被扣押或者查封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
(三)设置、改造排污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或者擅自改动、增设排污口的;
(四)进行货物装卸、修理加工等作业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继续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且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条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进行集会、娱乐、健身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承担污染消除费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违法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收起阅读 »
GB8898标准学习资料
主要参考标准及适用范围GB8898《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地连接到电网电源的、不受水滴、水溅的家用和类似一般室内使用的以下八类设备:⑴ 声音或图像无线电接收设备(收音机,电视机);⑵ 放大器(功放);⑶ 独立负载换能器和源换能器;⑷ 含上述设备的电动机驱动的设备,或仅能与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电动机驱动的设备(收音-电唱机,磁带录音机);⑸ 明显地为上述设备组合使用的其它设备(天线放大器);⑹ 代电池;⑺ 电子乐器;⑻ 与电子乐器或非电子乐器连用的电子辅助设备(节拍发生器)。备注:⑴使用范围为海拔高度为2000m以下,在结构上采用接地或特殊绝缘方法来保证防触电的设备。供电电压不超过250Vrms及433Vrms(三相电源)的设备。 ⑵当一专业设备无适当安全标准而它可能由非专业人员使用时,则可在其适用的范围内使用本标准。3常用术语3.1 型式试验 type test 对代表该产品型式的一些样品进行全面的一系列试验,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某制造厂能否被认为能生产符合本标准的产品。3.2 基本绝缘 basic insulation是指对防触电进行基本防护而对带电件所加的绝缘。3.3 附加绝缘 supplementary insulation是指对基本绝缘所增添的独立绝缘,以便在基本绝缘万一失效时仍能防止触电。3.4 双重绝缘 double insulation是指包括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绝缘。3.5 加强绝缘 reinforced insulation是指对带电件所加的单独绝缘系统,其防触电等级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相当于双重绝缘。3.6 与电网电源直接连接的元件 part directly connected to the supply mains是指设备中与电网电源电气连接的元件,如在此处直接测漏电流,漏电流≥9A。3.7 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的元件 part directly connected to the supply mains是指设备中与电网电源电气连接的元件,如在此处测漏电流,漏电流≥0.7mA(峰值)。3.8 Ⅰ类设备 classⅠapparatus 是指其防触电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采用附加安全措施的设备。在基本绝缘万一失效时,有措施使可触及的导电件与设备安装中的固定线路里的保护(接地)导体相连接,从而使可触及的导电件不会带电(有保护接地线)。3.9 Ⅱ类设备 class Ⅱ apparatus是指其防触电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采用诸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之类的附加安全措施的设备。它不备有保护接地措施,也不依靠设备安装中的防护条件。3.10 带电件live part 是指与其接触可能引起明显触电的部分。3.11 电网电源 supply mains 对工作电压高于34Vp的设备供电的电源。3.12 手动机械开关 manually operated mechanical switch 是指可以安装在设备电路中任何地方的一个元件。断开开关的接触点,可以中断类似声音和图像等预期功能,不包括半导体开关。3.13 保护接地端子protective earth terminal为了安全原因而必须与接地的元件相连接的端子。3.14 全极电源开关all-pole mains switch能中断除保护性接地导线以外的电源所有极的手动机械开关。3.15 可触及件accesible part用标准型试验指能触及的部分。3.16 爬电距离creepage distance 沿两导电元件间绝缘体表面测得的最短距离。3.17 间隙clearance 两导电元件间在空气中测得的最短距离。3.18 正常使用条件15°C~35°C,45%~75%RH,86kPa~106kPa、通风、额定电源电压的0.9或1.1倍;可触及的手调控制器件调到任何位置;任何负载连接或不连接时;接地端子接地或不接地时等以上所有条件最不利的组合。3.19 故障条件 除正常使用条件外,顺次地施加每个条件以及与之有关的从逻辑推理得出的其他条件。如:对开关管的CE、灯丝进行短路、把带电件安全罩的固定螺丝或类似装置拧松1/4圈等。4 总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或故障条件下不出现危险,设备的设计和结构要具备以下措施:防触电、防爆炸、防辐射、防过高温、防起火、防人身受机械不稳定性和运动部件的伤害。4.1防人身受机械不稳定性和运动部件的伤害:产品设计不当就有人身伤害的可能,如产品机械稳定性不好、产品的运动部件、产品结构的机械强度不够等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4.2防起火:防止电视机在正常或故障状态下工作时,由于部件短路或过热导致某些材料起火,而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失。4.3防触电:防止人体触及到超过安全电压的部件时,电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A. 可触及件不应带电。天线、地线端子、连接各种换能器的任何端子(连接独立扬声器的端子除外)即使不可触及也不应带电。任何两个可触及件或接点间、在任何可触及件与试验用电源一极间漏电≤0.7mAp或直流2mA,天线端子的放电量≤4.5μC则认为不带电。B. 通风孔要求:用φ4mm×100mm的金属针自由插入,插入的深度不超过其长度且应使进入机内的悬挂外物(如项链)不能与带电件接触。C. 连接端子要求:用φ1mm的标准试验针、φ1mm×100mm的裸导线连接各端子应无触电危险。D. 电源插头在电源开关闭合或断开状态拔出电源插座后不应带电(一般电视机电源开关应处于闭合状态)。E. 机壳要有足够的强度来抵挡外力的作用,最弱处应能承受刚性试验指50N/10s 向内的作用力,试验钩20N/10s 向外的作用力。F. 结构要求:设备的结构与设计应保证可触及件、用手挪开保护盖后而暴露的可触及件无触电危险。带电件不得使用吸湿材料做绝缘,如未浸渍的木材、纸和类似的纤维材料等。G. Ⅰ类设备要有可靠的安全接地端子,使用基本绝缘将可触及件与带电件隔离。Ⅱ类设备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将可触及件与带电件隔离。4.4防爆炸:防止显像管受温度或机械冲击时,引起爆炸而对人身造成的伤害。4.5防辐射:防止电视机辐射X射线对人身造成的危害。照射量率不超过0.5mR/h。4.6温升要求:设备的任何部件均不应达到不安全的温度。通常预热4h 后认为温升达到稳定状态,测量时应在温升达到稳定状态后进行测量。主要部件温升限值见表1。表1设 备 部 件 允 许 温 升(K) 正常工作条件 故障条件可触及件(旋钮、手柄等) 金属类 30 65 非金属类 50 65机壳 金属类 40 65 非金属类 60(UL 50) 65用聚氨酯树酯绝缘的绕组线 85 150正常使用不可触及的散热片 65 聚 氯 乙 烯电 源 线 无机械应力 60 100 有机械应力 45 100环境温度分别为35°C(温带)、45°C(热带)热带气候允许温升比规定值低10K绝缘材料的软化温度最低为150°C4.7爬电距离和间隙要求 爬电距离和间隙应不小于GB8898-97表2中指出的数值。 ●线路板电源交流输入处的爬电距离和间隙要≥3mm。●冷热地间的爬电距离和间隙应≥6mm,如开关变压器初级电路与次级电路之间等。5 标识与标注5.1一般要求a.产品标识与标注字迹清晰,位置应易于察看且不至误解(用浸过汽油或水的布轻轻擦拭,标记应不会擦除)。b.保险丝应在其盒上或附近标注额定电流及特性的符号,如T2A,F1.5A等。c.安全件要有安全认证的标记。d.图形符号应按GB5465.2的规定。e.使用说明要用销售地的官方语言文字(内销机须用中文)或合同规定。5.2铭牌标注要求a. 设备应标出制造厂名称或注册商标、品名或型号(前壳可不用再丝印产品型号)。b. 电源性质,如:交流用“ ”表示、直流用“—”或“ ”表示。交直流两用的设备用“ ”表示。c. 额定电源电压或额定电源电压的范围、电网电源的频率或频率范围(Hz)。d. 可有警告语、Ⅱ类设备标志等。e. 如有向其它设备提供功率的插座,则电压(如果不同于电源电压)和可吸收功率或电流应标出。f.在维修文件中,安全件应用“ ”符号标记。6 与安全有关的元件的要求 主要指可能使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那些元件,如果这些元件发生故障,设备某些部分或整机可能发生故障,有可能造成起火,电击或有害射线辐射等安全问题。而对那些发生故障只影响电气性能、不影响安全性能的元件,就不必作为安全件来考核,也不必严格的苛求,这些元部件的安全性能主要是指:绝缘抗电强度性能、耐高压和大电流冲击、有稳定的绝缘电阻阻值、耐高温、阻燃防火等。特别是元件在经受模拟产品使用试验后,仍有很好的稳定性。6.1 电阻器 若电阻器的短路或断路会损害在故障条件下工作的安全要求,则这些电阻器在过载情况下应有足够稳定的阻值。它必须安装在机器的内部,要通过电涌试验和耐压试验。详见SJ3272-90《电阻器的安全要求》。6.2电容器和阻容单元 电容器按安全类型来分分为X类电容器和Y类电容器,其短路或开路可能导致电击的电容器或电阻器—电容单元组件,应有足够抗电强度,应通过GB/T14472-93中要求的相关试验。这些元件必须安装在设备内部。要通过电涌试验和耐压试验6.3电感器6.3.1如果电感器短路或开路可能会损坏在故障条件下的安全要求,则要求其必须通过电压和频率均增加一倍过载能力试验。6.3.2绕组绝缘:加强绝缘(线圈骨架厚度≥0.4mm)。6.3.3应能通过湿热、抗电强度试验。6.4高压元件及组件6.4.1工作电压峰值超过4kV的元件和防止在故障条件下超过4kV的过压放电器,如果不是装在金属盒内并进行封盖者,则均不应在设备周围造成起火的危险或其它危险。经预处理(40W/8min)火焰试验合格。在耐热性试验中不能有开裂或灌注物溢出现象。6.4.2在正常工作或故障条件下电压超过4kV高压输出电缆不能有损伤, 火焰试验合格。6.4.3电视机高压扣扣装到位,高压帽无翘起。火焰试验合格。6.4.4与CRT连接时,各接触点要稳固,如聚焦线及加速线的焊接。6.5熔断器 熔断器要有足够的熔断能力,在更换时,如带电件可接触,则在仅用手操作时不可接触并有正确的标记。熔断器的使用要注意以下几点:6.5.1熔断器的安装应不可触及。6.5.2标记要牢固,不因装拆、老化及擦拭而使字迹模糊或脱落。6.5.3安装熔断器的支座的导电片要牢固,且接触可靠,防止因接触不良而大量发热,引起过热损坏与安全有关的元器件,甚至起火危及安全。6.5.4选择规格合适的熔断器,切勿选用比实际使用规格值大的熔断器。因为这有可能在有关器件短路时,造成起火的危险。6.6开关6.6.1开关的安装必须便于被使用者触到,但不能安装在电源软电缆或电线中。6.6.2开关应标出以下内容:型号、厂名或商标、额定电压、额定电流以及额定峰值电涌电流或峰值电涌电流与额定电流之比。6.6.3与电网电源导电连接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控制电路的总功耗在15W以上的机械开关应有足够的通、断能力,而且在结构上,其运动接点只能停在“断”位或“通”位。开关的接通状态必须清晰可辨认。6.6.4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功率消耗大于15W和/或峰值电压超过4kV 的设备必须具备有一手动机械开关。此开关的连接必须是:当开关处在OFF位置,在下述情况消耗功率不超过15W,使用的峰值电压不超过4KV。a) 对不带“等待状态”模式的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b) 对带有“等待状态”模式的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及故障条件下,开关处在“等待状态”位置。6.6.5正常工作条件下载流量大于0.2A的机械开关应阻燃或封装在阻燃盒内。火焰试验合格。6.7 外接软线6.7.1电网电源软线应符合GB5013、GB5023的规定。电源插头要符合国标GB1002的结构尺寸要求。6.7.2不可拆卸的电网电源线的供电线芯或接地线芯不应直接焊接在印制板导体上。 6.7.3设备对其中带有一股或几股线芯的外接软线的连接点要消除应力,外绝缘层不受磨损,且线芯不受扭曲。能通过40N/s,100次的拉力及0.25N.m,1min的扭力,同时其护套须通过10d的最低70°C(一般取其正常工作条件下达到的温度+30°C)的老化试验。6.7.4反推有危险时,应防止导线通过引线孔向机内反推。6.7.5消除应力和防扭曲的措施应清楚可见,不得采用打结或捆扎的权宜措施。6.7.6引线孔的结构不能损伤电源线的绝缘层(前后壳电源线出线处不能有锐利边缘)。6.7.7 芯线的最小截面为0.75mm2,且应保证设备一端发生短路时设备的保护装置能在电源线过热前就开始动作。6.7.8应能经受发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弯曲和其他机械应力。6.8 PCB电视机中装有面积大于25cm2的印制线路板(装在金属盒内除外)均应适当的阻燃。故障条件下,装有电压超过4000V的过压放电器的印制板面积即使≤25cm2 也应阻燃,应通过针焰试验。 6.9 后壳 位于带电件上方的通风孔或其它孔洞的设计应使进入机内悬挂的外物(例如:项链)不能与带电件接触。 电视机的后盖,以及机壳上带有用以排气除热空气的通风孔的部分应用缓燃材料制成。应通过缓燃试验,其燃烧速率不应超过40mm/min(后盖材料取样时企口部分不取)。6.10 显像管 电视机显像管的屏幕对角线尺寸超过16cm时,则其自身应能防爆炸影响和机械撞击,或者设备的外壳应对显像管爆炸影响有足够的防护,在打开、关闭电视机前后易发生爆炸。所以要注意以下几点:6.10.1显像管的防爆带要紧固,不能松动磨损。6.10.2显像管不能有划伤、小裂纹。7 绝缘要求7.1 电涌试验检查设备可触及件和带电件之间的绝缘,特别是变压器的绝缘应能承受的瞬变电涌冲击。1nF的电容充电到10kV,以12次/min进行50次的放电冲击试验。试验后(电涌试验后绝缘材料内部会暂时受损)500Vdc绝缘电阻不小于2MΩ。7.2抗电强度和绝缘电阻在91%-95%RH、300-2°C、2d 条件下湿热处理后不损害设备的安全,即须通过下述a项和b项的试验。a) 抗电强度试验是指对承受直流电压的绝缘体应用直流电压进行试验;对承受交流电压的绝缘体应用频率为电网电源频率的交流电压进行试验。如果有电晕、电离、充电效应或类似情况发生,则推荐用直流电压试验。电视机在天线端子或外露导体和电源线之间进行3000Vrms/1min的抗电强度试验无飞弧、击穿现象。b) 绝缘电阻试验是指在直流电压500Vdc的情况下绝缘电阻不小于4MΩ。8 电气连接和机械固定电气连接要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接触压力的螺钉和上述螺钉固定部分直径小于3mm的螺钉应拧入金属螺母或金属嵌套中。永久固定在一起,同时其连接面间电流大于0.5A的导电件应用防松动的方法加以固定。8.1 用作电气接点和螺纹固定的螺纹端子,若在设备的寿命期间要经受几次松动和拧紧者,则要有足够的强度。8.2在设备的寿命期间,如螺钉需几次松开或拧紧而又要保证安全者,则螺钉应拧入非金属材料的阴螺纹中。8.3非螺钉固定的盖板固定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保证设备的安全。9 连接端子9.1连接器(连接到电网电源的除外)要特殊设计,使其有特殊形状,不会插入到电网电源的插座中。9.2连接到电网电源的插头、连接器和对其他设备供电的插座应符合有关插头、插座电气连接器的规范。9.3外接软线端子:端子的安装和隔离,应保证即使一股线芯从端子上滑脱,带电件和可触及金属件间也无偶然接触危险。松脱的一股带电体应不会触及任何可触及金属件,若有接地导体之一股松脱时,则也应不会触及任何带电元件.9.4保护接地端子a.备有电网电源连接器插座的设备,其接地点应为此插座不可分开的组件。b.不可拆卸软电缆设备的保护接地端子的设置应靠近电网电源的端子,强度应不弱于电源端子的强度,与需要接地的零部件之间的连接电阻≤0.1Ω。10 机械强度和机械稳定性10.1机械强度10.1.1设备要通过跌落和冲击锤试验(电视机不用做振动试验)。试验后,其松动不得损害安全性,带电件不得变成可触及件。10.1.2控制器件上的绝缘结构及安装应牢固无松动。10.1.3电缆连接和手持式遥控装置,应能经受正常使用时可能碰到的诸如操作及移动等考验(不适用)。10.1.4电视接收机上的天线同轴插座其结构应能承受正常使用中的机械应力(不适用)。10.2 机械稳定性落地式和重量超过20kg的设备应有足够的机械稳定性:放在与水平面成10°夹角的平面上不滑落,放在水平面上以垂直向下的100N的力不倾倒(电视机不属落地式设备,此项不适用)。 收起阅读 »
喜怒哀乐
常看到人们用喜怒哀乐描述人的情绪,却不明白“喜”和“乐”的区别。
不知这样的说法缘起何处?有识者可以指点一下迷津。
不知这样的说法缘起何处?有识者可以指点一下迷津。
香,香几许?
天气: 晴朗心情: 平静香,香几许?人的感觉多半是不够准确的。这个世界上,和人打交道永远是最累的,因为你无法明白别人在想什么。表面上和你笑语盈盈的,没准正恨你恨的牙根痒呢。感觉就是这样不准确的东西,都说情人眼里出西施,想必情人身上就是狐臭也是香的吧。都说香妃体有异香,现在想也许不过是乾隆正好喜欢这个味道,就说人家那是异香,若是他老人家刚好喜欢臭豆腐,想必买臭豆腐的也是有异香了。我喜欢香,我的房子总是有点檀香。世间的香,是没有定律的,只要让人内心感受到愉悦的都是香。若要问香到底是什么,香料自己也是说不明白的。一切的味道,不过是自己的感觉。你认为它是香就是香,但是你的香未必对别人都适用,可能在人家的心中那是一种痛苦的折磨了。为此我点香,只在我的房间。每夜看书上网,檀香总陪我到深夜。但是我突然怀疑,那到底是不是香了,也许不过是我自己意念中的香! 收起阅读 »
三句话砸掉将要到手的“饭碗”
三句话砸掉将要到手的“饭碗”
加入时间: 2005-1-25 9:37:41 点击数:1997
应届大学生一直身处校园环境,缺乏社会经验。在求职应聘的时候,一些弱点就暴露无遗,例如“大小姐”、“大少爷”脾气,名牌大学毕业生的傲气等等。待人接物方面的年少轻狂,让人力资源经理对他们的幼稚“哭笑不得”。有实力的人可以3天搞定一份工作,自负者因面试过程中的几个细节就丧失了下一次的机会。 第一句:“我是研究生。” 小胡是上海某名校的研究生,立志从事市场营销工作。毕业求职的时候,小胡的焦点集中在市场营销的相关岗位。目标的唯一让他的求职准备显得比较充分。没有漫天撒简历,没有拼命赶场子,没有为其实不会去的工作浪费时间和精力。很快,他就接到了某IT公司的面试通知,职位是市场营销。 面试当天,小胡按时到达公司,踌躇满志。前台小姐给每个人发了表格,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小胡偷偷瞄了一眼左右,发现都是本科生。看来自己硕士生的学历应该占了不少优势,他暗暗得意。 人力资源部的人收回表格,编了号。然后按照顺序,候选者一个接一个进入面试的房间。小胡等了一会儿,只见身边的2个本科生都被叫到了,自己却迟迟还未轮到,有点不耐烦,轻轻嘀咕:“怎么还没轮到我。我是研究生,难道不该优先考虑?” 好不容易,轮到了小胡。面试官首先让他作简单的自我介绍。“我是××大学××系研究生毕业。”小胡的开场白没有像通常人那样介绍自己的名字,而是用学历打头。 接下去,面试官让他谈谈自己应聘营销这份工作的优势。“我是研究生。”小胡再次强调了他的学历优势。研究生期间,他跟着导师做过一些相关项目,有更多的实践经验。他认为自己比那些本科生更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 点评:很多研究生都很自以为是,觉得学历高就很了不起。小胡就是个典型例子。他认为自己是研究生就该比本科生先面试,研究生是他求职的最大优势。事实上,除了技术研发类的岗位,其他销售、市场、营销、公关等职位研究生的表现并不一定优于本科生。“研究生不好用。”眼高手低、自视甚高是通病。 第二句:“你们明白吗?” 小胡谈到自己曾配合导师做过营销项目。面试官顺着他的话,请他具体谈谈那个项目的内容和他在其中负责的部分。 “那是一本图书的营销策划工作。”小胡开始侃侃而谈。从中国图书出版业的现状谈到导师如何会接手那本书的营销策划,从导师如何在饭桌上和出版社谈价钱侃到出版行业挣钱的内幕。一副行家的派头,直讲到唾沫横飞。 坐在对面的HR们耐心地等着他发挥完毕,请他详细说明一下自己在当时营销策划中做的工作以及收获。面试官的刨根问底没有让小胡紧张,反而觉得对方水平很低。他脱口而出,“畅销书你们知道吗?”面试官回答知道。 他又开始阐释畅销书概念的产生,还以中信出版社的《杰克?韦尔奇自传》为例。末了,没忘了问面试官们一句:“你们明白吗?” 3个面试官异口同声地回答:“明白了。”主考官还对小胡给他们上了一课“礼貌”地表示感谢。小胡心中颇为得意,觉得IT公司的人对图书出版一窍不通,自己肯定把对方侃晕了。 点评:搞IT的人确实对图书出版行业了解不多,对所谓“畅销书”的运作策划也不甚了了。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就是傻子―――对图书的营销策划一无所知。之所以请小胡谈谈他参与过的项目,是希望了解他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看看他在营销方面的实践经验到底有多少。是纯粹帮老师打打下手,还是负责了部分工作。据此,判断他的思路、对市场的敏感度,是否有相通的,可以直接应用到今后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小胡的侃侃而谈,以及脱口而出的“你们知道吗?”“你们明白吗?”是对面试官的不尊重,反映出自以为是的浅薄。 第三句:“公司可以给我多少发展空间?” 面试进行到这里,小胡的“高水平”已经得到了充分表现。最后,面试官问他是否有什么问题。小胡略一思索,抛给了考官一个问题:“公司可以给我多少发展空间?” 对方似乎没有想到他会问这样的问题,也略一思索。然后主考官告诉他,公司为员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大的空间。对于公司的员工而言,只要他足够优秀,就有无限上升的可能,但如果他自身能力有问题,那么在公司他也就找不到上升的通道。 点评:不少应届毕业生都知道,不能把薪水作为找工作考虑的第一位因素。他们都知道要把未来的发展作为首要选择,但是这不等于你可以直接问HR,公司可以给你多大的发展空间。首先,连这个公司的门都没有进,对方都还没决定是否要你,你凭什么问这样的问题。第二,和要薪水一样。在要求高薪前要想清楚,你要公司给你这么多钱,你能提供给公司的又是什么;哪怕你已经进入一家公司,在要求公司给你发展空间的时候,也得想想公司提供的舞台上,你又能上演什么。 收起阅读 »
教你挖掘下属的最大潜能:激励员工101招
教你挖掘下属的最大潜能:激励员工101招
加入时间: 2005-1-22 9:38:37 点击数:1153
在今日竞争愈来愈激烈的商场中,对一个希望获得良好业绩的机构而言,拥有一个具有激励动机的工作场所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学习如何激励员工,便成为管理人责无旁贷的任务。《激励员工》教你如何将理论付诸实现,以及在工作场所中,如何建立、维持一个具积极氛围的环境。本书提供许多实用的建议,包括101个秘诀;更详尽地解释了所有重要的激励技巧──从分析员工不同的需求、诱发动机,到利用多种技巧和训练增加工作满意度。最后有个自我评估的项目,用来检视你的激励技巧,帮助你提升表现水准,激发你与下属的最大潜能。 分析激励 要激励员工──不管是针对个体还是针对团队──产生最好的效果,首先必须深入分析他们的个人动机。 1.如果你不知道应怎样去鼓励某人,最好先问一问。 2.评估你自己和员工的积极程度。 3.运用说服和影响力来激发下属自我激励。 4.确定员工的需要是甚么,同时在会见他们时给予他们帮助。 5.记住,将工作变得轻松,并不等于将它变得容易。 6.尝试利用自发的社交和体育活动来激励员工。 7.利用小组竞争刺激士气。 8.将管理者的数目减至最低。 9.谨记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激励方式。 10.留意可能会使员工消极的系统。 11.对任何批评,都要寻求正面的响应──这是员工在激励中的正面表现。 12.和员工谈话时,一定要保持目光接触。 13.询问你的员工,工作中的每一个改变是否有助于激励他们。 14.学习分辨公事和私事之间的差异。 15.让工作尽可能的多样,可以预防怠惰情况产生。 16.将离职和缺席视为怠惰的警告讯号。 创建激励 在员工接受激励之前,你一定要先确定他们的工作环境是否符合人性需求。 17.确信员工了解他们的角色和重要性。 18.把握每一个机会展示你的能力。 19.借着合作的管理方式,改善命令和控制的风格。 20.20不要自认为你是“无所不在的”──应该加以确定。 21.如果工作成效不佳,检讨你和员工的工作动机。 22.尊重你的员工,他们也会尊重你。 23.利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强化你所要传递的讯息。 24.在公司内传递讯息以快速为佳。 25.鼓励你的员工参与决策。 26.尽量让员工知道最新消息──搞不清楚状况只会令员工士气溃散。 27.鼓励员工持反对意见──这通常是意见一致的先声。 28.花时间去和员工聊天,而不只是和员工道声早安。 29.对员工有影响的决定,不妨询问他们的意见如何。 30.小心办公室的政治权谋,并且以身作则,绝不加入。 31.不要孤注一掷,而应以周密的计划作后盾来面对风险。 32.即使一些目标并未达成,也要奖励成效卓越的工作表现。 33.只有在成功机率很高的时候,才冒险一试。 34.当你注意到员工的错误时,必须严格且公平,而不是一味的责怪。 35.找出员工一再抱怨的理由,同时尽快解决问题。 36.再三检查你的想法是否被了解透彻。 37.告知员工他们的想法被采用了──以及成功率为多少。 38.拒绝员工的要求时,找一个好的理由和解释。 39.除非你有能力筹募资金,否则别答应员工金钱的援助。 40.考虑所有老资格员工提出的意见。 41.利用每个人正面的特质。 42.尽可能给员工创造提意见的机会。 43.尽快感谢大家提供建议,同时技巧性地处理每一个被拒绝的建议。 44.利用设定高而实际的目标,鼓励员工去达成既定的目标。 45.不要过快地接受“不”这种答案。 46.在设立目标时,让你的员工有机会表达意见。 帮助员工发挥最大的潜能 拥有良好的环境和善于激励员工的领导者,员工就能创造出伟大的成就,以及超越过去的表现。 47.将目标全盘告知员工,可以使他们表现得更好。 48.初次见到新成员时,要让他们觉得自己很受欢迎。 49.对你的同事和员工要有自己的评价。 50.尽可能表现自然一点,但是必须迎合与他人接近的态度。 51.记住你所分派的和所奖励的就是你所得到的。 52.不要让奖励变成空中阁楼──这只会打击工作动机。 53.野心能引导成就,所以要激励每个人的野心。 54.一察觉有爱找麻烦的人,立即和他们当面交谈。 55.改进每一个坏系统,是克服士气低落的第一步。 56.如果员工的士气不振,就应考虑改变你的工作系统。 57.不要等到年度评鉴时,才和员工讨论他们的表现。 58.和员工讨论与工作有关的事情,以防他们太紧张。 59.让员工告诉你降低他们工作动机的原因,注意要认真聆听。 60.坏消息总是传播得很快,所以应尽快加以公布。 61.不管多么不受欢迎,一定要强调改革会给员工带来利益。 62.在因员工工作动机低落而采取行动之前,先评估整个情形。 63.在失去有价值的团队成员前,尽量利用各种方式加以挽留。 64.评定时显露轻松和友善──不要使它变得太正式。 65.藉由员工评定你的机会,寻求自身的改进。 66.评定总是以讨论取得的进步和获得的成功为起点。 67.找出工作中所需支持的性质。 68.提供小型、定期的训练,而非长时间的课程。 69.对每个训练课程都做后续工作,以检视它们的质量和员工的反应。 70.给予员工发挥和增加他们专业技术的机会。 71.旁听训练课程,以确保其高质量。 72.谨慎地对待计分以及类似的系统──而不是庄严地对待。 73.薪资给付以员工的责任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他们的年资和职位。 74.不要让工作的特定条件被视为“约束”。 75.确保工作可以提供更广泛的刺激和变化。 76.正确处理好金钱,否则其它事情极易受到影响。 77.注意附加福利的花费──它们通常不被重视,结果花费更多。 78.如果你是薪水最高的人,确信要让公司感觉值得。 79.担任整个任务,可以增加效率和提高工作动机。 80.当训练结束后,让员工有机会使用新掌握的技能。 81.如果有个建议被采纳了,就让提议人来完成这个建议。 82.确保员工不因外在限制受折磨。 83.从在职员工口中了解其工作内容。 84.给一位在过去一年z里一直没有任务的员工分派任务。 85.鼓励员工参加定期培训,为今后的成功铺平道路。 86.不要忽视人尽其才──否则后果和压榨员工一样严重。 87.尽可能利用每一位员工的技能。 奖励成就 运用感谢个人的成就、适当地认可其它雄心壮志的员工,作为激励员工的奖励,亦可以鼓励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 88.尽早提拔有能力、年轻一点的员工。 89.尽可能弹性地利用金钱奖励员工,以便激励他们发挥最大的潜能。 90.利用特遣部队发掘最优秀的员工。 91.利用每一个机会去宣传品质和实践提高。 92.在实行重大改变时,同时也作些小改变。 93.确信所有员工都加入品质改进的计划中。 94.确信你给的奖励是锦上添花,而非理所应得的薪资。 95.确定所给的奖励并不需要额外支出。 96.尽可能让竞争者在非金钱奖励的竞争上得到乐趣。 97.不要让浮动计算现金的奖励,成为打击士气的来源。 98.在可能的时候,给予与表现有关的奖励,而不仅仅是加薪。 99.利用证书和刻上姓名的礼物,标示员工的成就。 100.如果改变你自己的行事方法能够改进员工的工作动机,那就设法去改变自己。 101.定期和员工进行面谈,以便检视他们的工作士气。 收起阅读 »
婚礼,新娘曾是我死党!
又是一场风花雪月的故事。
晚上去参加同事婚礼,新娘以前是仓库的MM,公司最PL的,常跟偶开玩笑的。公司仓库2个MM,一老一小,老的26了至尽单身,小的21了。两人没事就在仓库吹牛,令我汗颜的是,这牛吹的可大了,黄的一塌糊涂。
借去仓库办事之际,加入其中,神侃。大家知道的,我的女人缘是出奇的好。注意,本人安守夫道,凡事有分寸。
跟已婚男士开黄色笑话,对于21岁的小姑娘来说是脸红的,但我这死党MM豪不羞怯,而且还乐于其中。因此,常去消遣下也在常理了。
今天MM很PL,再次见到我,眼神里明显多了分怀念与矜持,这一刻,我知道,昔日讲黄段子的MM已经成熟。我很高兴,友谊长存总是这么容易做到。
祝福新郎新娘,永远在爱的长河中徜徉。 收起阅读 »
晚上去参加同事婚礼,新娘以前是仓库的MM,公司最PL的,常跟偶开玩笑的。公司仓库2个MM,一老一小,老的26了至尽单身,小的21了。两人没事就在仓库吹牛,令我汗颜的是,这牛吹的可大了,黄的一塌糊涂。
借去仓库办事之际,加入其中,神侃。大家知道的,我的女人缘是出奇的好。注意,本人安守夫道,凡事有分寸。
跟已婚男士开黄色笑话,对于21岁的小姑娘来说是脸红的,但我这死党MM豪不羞怯,而且还乐于其中。因此,常去消遣下也在常理了。
今天MM很PL,再次见到我,眼神里明显多了分怀念与矜持,这一刻,我知道,昔日讲黄段子的MM已经成熟。我很高兴,友谊长存总是这么容易做到。
祝福新郎新娘,永远在爱的长河中徜徉。 收起阅读 »
会上甩杯子
每个月我们都要开质量例会,对上个月出现的问题给予汇总\分析\解决.我们部门当然由我们老大发言总结了.有时候会上也会问我有什么要说的问题吗,可我从来不会说,即使有问题.别说我做的不对,我在不懂事也不会在老大发完言后说我补充两句.哈哈. 今天老大出门办事,哈哈看来我要代表部门发言了,兄弟我终于要露脸了,赶紧整理材料.当我出门进电梯的时候,我们老大从里面出来了.晕!
今天的会大老板也参加,赶紧把无敌宝座让给大老板,找了个犄角坐下来,听着杂七杂八的事情.当售后主管说生产老是审单子太慢了,生产主管就开始推卸责任,并依一个教训批评的口气骂售后主管.而且没完没了,售后主管一直没有说话,大家就以为要告一段落了的时候,大老板突然把杯子狠狠的甩在桌子上,猛的站起来指着生产主管说:怕担责任就别当经理,你把位置先空出来.看的出大老板很是生气,把前面库的事情不满也说出来了.说的很多,但由于事情突然没记住.后来大老板把话收了一下,叫生产主管写检查,要写就写的深刻,要不就写辞职报告.最后还说了句:给你脸,你不要脸.
客观的说生产主管说话太不讲技巧了.看来那句:善于沟通,有团队精神.不是那么简单的呀. 收起阅读 »
今天的会大老板也参加,赶紧把无敌宝座让给大老板,找了个犄角坐下来,听着杂七杂八的事情.当售后主管说生产老是审单子太慢了,生产主管就开始推卸责任,并依一个教训批评的口气骂售后主管.而且没完没了,售后主管一直没有说话,大家就以为要告一段落了的时候,大老板突然把杯子狠狠的甩在桌子上,猛的站起来指着生产主管说:怕担责任就别当经理,你把位置先空出来.看的出大老板很是生气,把前面库的事情不满也说出来了.说的很多,但由于事情突然没记住.后来大老板把话收了一下,叫生产主管写检查,要写就写的深刻,要不就写辞职报告.最后还说了句:给你脸,你不要脸.
客观的说生产主管说话太不讲技巧了.看来那句:善于沟通,有团队精神.不是那么简单的呀. 收起阅读 »
抱怨不如改变
好文章不一定都自己绞尽脑汁的去写,看到别人的文章同样自己也得到一份收获。
在最近一次从苏黎世到纽约的飞行途中,我和一位投资商相邻而坐。随着我们交谈的深入,我得知,他在投资一家规模很小的科技公司时,投入了很多资金,却收益甚少。他告诉我,他被那家科技公司的老板气得要吐血了,在整个飞行过程中,他没完没了地抱怨着。我问投资商,那个科技公司的家伙令他心烦意乱有多长时间了,“好多个月了!”他愤愤地回答道。
事实上,坐在我身边的这个男人,是一位拥有数百万美元的富翁,在瑞士有一栋富丽堂皇的高档别墅,有一位贤淑而美丽的妻子,有3个可爱的孩子。但这些足以羡煞世人的诸多福分,一个小公司的小老板轻而易举地就给他抹掉了,留在他脑中的全是挥之不去的无尽烦恼。
其实,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有过类似的经历。一件事情,一个人就能令我们长时间地烦恼,使我们沉浸于懊恼和悲伤中不能自拔。特别是当那个令我们烦恼的人还是一个不会体谅别人,不懂得领情,不会自省的人的时候,情况就会更加糟糕。
有一则古老的寓言,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有一个年轻的农夫,划着小船,给另一个村子的居民运送自家的农产品。那天的天气酷热难耐,农夫汗流浃背,苦不堪言。他心急火燎地划着小船,希望赶紧完成运送任务,以便在天黑之前能返回家中。突然,农夫发现,前面另外一只小船,沿河而下,迎面向自己快速驶来。眼见着两只船就要撞上了,但那只船并没有丝毫避让的意思,似乎是有意要撞翻农夫的小船。
“让开,快点让开!你这个白痴!”农夫大声地向对面的船吼叫道。“再不让开你就要撞上我了!”但农夫的吼叫完全没用,尽管农夫手忙脚乱地企图让开水道,但为时已晚,那只船还是重重地撞上了他。农夫被激怒了,他厉声斥责道:“你会不会驾船,这么宽的河面,你竟然撞到了我的船上?!”当农夫怒目审视对方小船时,他吃惊地发现,小船上空无一人。听他大呼小叫,厉言斥骂的只是一只挣脱了绳索、顺河漂流的空船。
在多数情况下,当你责难、怒吼的时候,你的听众或许只是一艘空船。那个一再惹怒你的人,决不会因为你的斥责而改变他的航向。
当然,你完全不必转而去讨好这个人,也没必要和他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你继续厌烦他也都无妨。但你一定要清楚,不能让他制造的麻烦转变成你的烦恼。无论你为此多么愤怒,他不会为你而失眠的。如果因为他的过错而使你陷入无尽的烦闷悲伤之中,你就成了唯一的一个受到伤害的人,而且,是你自己在强化这种伤害的深度和长度。
我提醒我的邻座乘客,他的责备从更深一层理解,其实是在责备自己用人不察,判断失误,从而在此次投资项目上,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经过认真思考之后,他认同了我的看法。“这次确实是我决策失误。这么多天来,最让我恼怒的人,其实是我自己。”
但是,恼恨自己,和恼恨那个科技公司的小老板一样,全都徒劳无益,于事无补。我提醒他,尽管犯了这次错误,他依然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重要的是应该从这次失败的商业活动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在飞行即将结束时,他已经决定,终止损失,卖掉那家科技公司,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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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一次从苏黎世到纽约的飞行途中,我和一位投资商相邻而坐。随着我们交谈的深入,我得知,他在投资一家规模很小的科技公司时,投入了很多资金,却收益甚少。他告诉我,他被那家科技公司的老板气得要吐血了,在整个飞行过程中,他没完没了地抱怨着。我问投资商,那个科技公司的家伙令他心烦意乱有多长时间了,“好多个月了!”他愤愤地回答道。
事实上,坐在我身边的这个男人,是一位拥有数百万美元的富翁,在瑞士有一栋富丽堂皇的高档别墅,有一位贤淑而美丽的妻子,有3个可爱的孩子。但这些足以羡煞世人的诸多福分,一个小公司的小老板轻而易举地就给他抹掉了,留在他脑中的全是挥之不去的无尽烦恼。
其实,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有过类似的经历。一件事情,一个人就能令我们长时间地烦恼,使我们沉浸于懊恼和悲伤中不能自拔。特别是当那个令我们烦恼的人还是一个不会体谅别人,不懂得领情,不会自省的人的时候,情况就会更加糟糕。
有一则古老的寓言,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有一个年轻的农夫,划着小船,给另一个村子的居民运送自家的农产品。那天的天气酷热难耐,农夫汗流浃背,苦不堪言。他心急火燎地划着小船,希望赶紧完成运送任务,以便在天黑之前能返回家中。突然,农夫发现,前面另外一只小船,沿河而下,迎面向自己快速驶来。眼见着两只船就要撞上了,但那只船并没有丝毫避让的意思,似乎是有意要撞翻农夫的小船。
“让开,快点让开!你这个白痴!”农夫大声地向对面的船吼叫道。“再不让开你就要撞上我了!”但农夫的吼叫完全没用,尽管农夫手忙脚乱地企图让开水道,但为时已晚,那只船还是重重地撞上了他。农夫被激怒了,他厉声斥责道:“你会不会驾船,这么宽的河面,你竟然撞到了我的船上?!”当农夫怒目审视对方小船时,他吃惊地发现,小船上空无一人。听他大呼小叫,厉言斥骂的只是一只挣脱了绳索、顺河漂流的空船。
在多数情况下,当你责难、怒吼的时候,你的听众或许只是一艘空船。那个一再惹怒你的人,决不会因为你的斥责而改变他的航向。
当然,你完全不必转而去讨好这个人,也没必要和他达成一致意见,甚至你继续厌烦他也都无妨。但你一定要清楚,不能让他制造的麻烦转变成你的烦恼。无论你为此多么愤怒,他不会为你而失眠的。如果因为他的过错而使你陷入无尽的烦闷悲伤之中,你就成了唯一的一个受到伤害的人,而且,是你自己在强化这种伤害的深度和长度。
我提醒我的邻座乘客,他的责备从更深一层理解,其实是在责备自己用人不察,判断失误,从而在此次投资项目上,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经过认真思考之后,他认同了我的看法。“这次确实是我决策失误。这么多天来,最让我恼怒的人,其实是我自己。”
但是,恼恨自己,和恼恨那个科技公司的小老板一样,全都徒劳无益,于事无补。我提醒他,尽管犯了这次错误,他依然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商人,重要的是应该从这次失败的商业活动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在飞行即将结束时,他已经决定,终止损失,卖掉那家科技公司,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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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审核老师是可敬的
这次TS复审,高兴的是碰到了二位好老师,不但个人业务强,能结合俺公司产品的过程特点实施审核,并有非常强的发现问题能力,为我们体系持续改进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而且相当讲礼貌,态度相当诚恳,点到为止。这样的审核老师是可敬的。不知大家是否常常碰到这样的好老师?
如何看待“看淡人生”
常听人说,为人处世,交朋待友,对势利纷华,似乎不必太过于苛求,当以“淡”字当头。看淡些,看开些,人生也就豁然开朗,有滋有味了。。。你认为如何?
你如何与下属沟通考核结果
如果你的下属这一年度的考核不是很理想,公司要求你准备就考核结果与他进行面谈。你如何既能使其接受考核结果,又能对下一年度的绩效改进充满积极的态度和信心。。。请大家赐招,谢谢先。
请大家帮忙分析这是什么原因造成
我们有一批注塑件,在执行限用物质检测中Br含量为89.0PPM。而所用材料ABS树脂检测结果为小于2PPM,色母中Br含量为80.3PPM。出现这种异常情况会是什么原因造成呢?请大家赐招。谢谢先。
推行ROHS体系的一点体会
公司开始推行ROHS实际上应在06年4份。当时因客户要求,我们自己建立了一份“符合ROHS要求材料和产品控制程序”。老实说当时对ROHS的认识是相当肤浅,连标准也没有收集。后来在8月份接受客户的第二方审核时,审核员告知我们有QC080000这么一个管理体系可以推行,如果能真正运行起来,对有害物质的过程管理是有效的。不然是过不了客户这一关的。这样我们才开始真正动起来,从认知ROHS、培训到建立体系花了我们将近3个月的时间,这三个月真的是蛮辛苦,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一、培训工作一定要认真做,这是推行的基础。9月份我们着手培训,首先是请培训老师来公司按培训计划进行认真开展培训,涉及方方面面的人员100多人参加。培训时间共化了9个工作日。1 最高管理层培训(意识) 培训内容:有害物质法规; 应对措施讲解; 参加对象:最高管理层 工时:1天 2 QC080000标准及相关要求培训 培训内容:有害物质法规;标准讲解 参加对象:推进小组/各个职能的负责人 工时:2 3 差距分析及有害物质识别培训 培训内容:有害物质识别方法;参加对象:推进小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工时:2 4 供应商管理培训 培训内容:供应商有害物质管理;供应商过程管理 参加对象:推进小组/IQC/采购 25 QC080000 (IECQ HSPM)内审员培训 培训内容:内部审核知识 参加对象:内审员 工时:26 同时对供应商也进行了为期1天的有害物质法规、标准培训。 二、文件的制订,要考虑到其他体系的兼容。对于程序这块要做的,就是文件的制订,这也是一种比较麻烦的事情,因为公司已在运行的体系有9001、14001、16949。如何整合是值得考虑的。我们是结合ISO 9001体系有关文件进行。到10份底,文件已制订并施行。运行一定时间后,开展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运行内部审核,同时向认证公司提出申请认证。这里有个时间差,便于认证公司安排审核日期。我们在11月底提出申请,都因忙被安排到07年1月份 。同时开展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很重要。三、期间还需做的主要工作:1 识别HS物质,建立有害(HS)物质清单是关键。2 识别HS控制的过程,确定HS管理系统的范围。3 与技术部相关人员建立产品材料宣告表4 建立HSF方针、目标供讨论审批。5 分工协作销售部:收集客户相关要求技术部:制订/修改生产过程HS管控作业指导书,HSF产品设计供应部:收集并验证客户SGS检测报告,向供应商传导我司采购环保产品的要求,签订环保质量协议书生产部:制订环保材料/产品与非环保材料/产品区分方案品质部:添置ROHS检测仪器(天瑞公司),制订检验标准及操作规程。总之,推行体系一定要取得高层领导的支持,各部门的真诚合作,同时需要拟定一个的计划,然后按计划循序渐进。这样就能取得事半功倍效果。[ 本帖最后由 小桥流水农家 于 2007-1-17 14:28 编辑 ] 收起阅读 »
常用塑料收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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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质量管理失败的十个原因
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作用众所周知。然而,在实际生产经营中,质量管理这张答卷却并非每个企业都能出色回答。依笔者所见,其中主要原因有10个。之一:缺少远见远见是指洞察未来从而决定企业将要成为什么样企业的远大眼光,它能识别潜在的机会并提出目标,现实地反映了将来所能获得的利益。远见提供了企业向何处发展、企业如何制定行动计划以及企业实施计划所需要的组织结构和系统的顺序。缺少远见就导致把质量排斥在战略之外,这样企业的目标及优先顺序就不明确,质量在企业中的角色就不易被了解。要想从努力中获得成功,企业需要转变其思维方式,创造不断改进质量的环境。之二:没有以顾客为中心误解顾客意愿、缺少超前为顾客服务的意识,虽改进了一些工作但没有给顾客增加价值,也会导致质量管理的失败。例如,传递公司着迷于准时传递,努力把准时从42%提高到92%,然而令管理者惊讶的是公司失去了市场,原因是公司强调了时间准时却没有时间回答顾客的电话和解释产品。顾客满意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变化的目标,要想质量管理成功就必须集中精力了解顾客的期望,开发的项目要满足或超出顾客的需要。国外一家公司声称对不满意顾客提供全部赔偿,公司为此付出了代价,但收入却直线上升,员工的流动率也从117%降至50%。之三:管理者贡献不够之四:没有目的的培训企业许多钱花费在质量管理的培训上,然而许多企业并没有因此得到根本的改进。因为太多的质量管理培训是无关紧要的。例如,员工们学习了控制图,但不知道在那里用,不久他们就忘记所学的了。可以说,没有目标、没有重点的培训实际上是一种浪费,这也是质量管理失败的一个因素。之五:缺少成本和利益分析许多企业既不计算质量成本,也不计算改进项目的利益,即使计算质量成本的企业也经常只计算明显看得见的成本(如担保)和容易计算的成本(如培训费),而完全忽视了有关的主要成本,如销售损失和顾客离去的无形成本。有的企业没有计算质量改进所带来的潜在的利益。例如,不了解由于顾客离去而带来的潜在销售损失等。国外研究表明:不满意的顾客会把不满意告诉22个人,而满意的顾客只将满意告诉8个人。减少顾客离去率5%可以增加利润25%~95%,增加5%顾客保留可以增加利润35%~85%。之六:组织结构不适宜组织结构、测量和报酬在质量管理培训、宣传中没有引起注意。如果企业还存在烦琐的官僚层次和封闭职能部门,无论多少质量管理的培训都是没有用的。在一些企业中,管理者的角色很不清楚,质量管理的责任常常被授给中层管理者,这导致了质量小组之间的权力争斗,质量小组缺少质量总体把握,结果是争论和混乱。扁平结构、放权、跨部门工作努力对质量管理的成功是必须的。成功的企业保持开放的沟通形式,发展了全过程的沟通,消除了部门间的障碍。研究表明:放权的跨部门的小组所取得的质量改进成果可以达到部门内的小组所取得成果的200%到600%。之七:质量管理形成了自己的官僚机构之八:缺少度量和错误的度量之九:报酬和承认不够之十:会计制度不完善 收起阅读 »
盘点流程
如有興趣,可聯絡願提供分享及參考各位意見.盤點流程.rar(2007-07-12 09:28:45, Size: 16.1 KB, Downloads: 0)
一早遇"疯狗"
一早,就接到部门经理的邮件,让我今日组织部门内审员对明日集团考核的四个程序作一次自查.
尽管知道这项任务对于我这个微小的体系管理员来说有些困难,但领导安排的任务总得执行吧,只能硬着头皮去通知各部门的内审员。
还好与三个部门的经理的沟通还算顺畅,虽然语气中不太情愿但也将事情算是接下了。当我拨通质量部经理的电话告知我们经理的安排时,却听到了这样的回答“我们部门不管的,没有内审员,你听不听得懂啊,烦什么烦!”没等我解释完就啪得将电话挂断了。
当时我心里的那个火呀,一下子就上来了。可怎么办呢当遇到疯狗时,难道我与它一般见识吗?谁让我这个体系管理员遇到如此“结棍”的质量部经理呢?也算我的额头太亮了吧。
狂人哪,他有狂的本钱哪,杖着是董事长的亲戚爬到了这个位置,哪懂什么团体合作、尊重别人哪。处处以自我为中心想怎样就怎样,可是什么人都不能管得了的。 收起阅读 »
尽管知道这项任务对于我这个微小的体系管理员来说有些困难,但领导安排的任务总得执行吧,只能硬着头皮去通知各部门的内审员。
还好与三个部门的经理的沟通还算顺畅,虽然语气中不太情愿但也将事情算是接下了。当我拨通质量部经理的电话告知我们经理的安排时,却听到了这样的回答“我们部门不管的,没有内审员,你听不听得懂啊,烦什么烦!”没等我解释完就啪得将电话挂断了。
当时我心里的那个火呀,一下子就上来了。可怎么办呢当遇到疯狗时,难道我与它一般见识吗?谁让我这个体系管理员遇到如此“结棍”的质量部经理呢?也算我的额头太亮了吧。
狂人哪,他有狂的本钱哪,杖着是董事长的亲戚爬到了这个位置,哪懂什么团体合作、尊重别人哪。处处以自我为中心想怎样就怎样,可是什么人都不能管得了的。 收起阅读 »
CMOS集成电路
功耗低
CMOS集成电路采用场效应管,且都是互补结构,工作时两个串联的场效应管总是处于一个管导通,另一个管截止的状态,电路静态功耗理论上为零。实际上,由于存在漏电流,CMOS电路尚有微量静态功耗。单个门电路的功耗典型值仅为20mW,动态功耗(在1MHz工作频率时)也仅为几mW。
工作电压范围宽
CMOS集成电路供电简单,供电电源体积小,基本上不需稳压。国产CC4000系列的集成电路,可在3~18V电压下正常工作。
逻辑摆幅大
CMOS集成电路的逻辑高电平“1”、逻辑低电平“0”分别接近于电源高电位VDD及电影低电位VSS。当VDD=15V,VSS=0V时,输出逻辑摆幅近似15V。因此,CMOS集成电路的电压电压利用系数在各类集成电路中指标是较高的。
抗干扰能力强
CMOS集成电路的电压噪声容限的典型值为电源电压的45%,保证值为电源电压的30%。随着电源电压的增加,噪声容限电压的绝对值将成比例增加。对于VDD=15V的供电电压(当VSS=0V时),电路将有7V左右的噪声容限。
输入阻抗高
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端一般都是由保护二极管和串联电阻构成的保护网络,故比一般场效应管的输入电阻稍小,但在正常工作电压范围内,这些保护二极管均处于反向偏置状态,直流输入阻抗取决于这些二极管的泄露电流,通常情况下,等效输入阻抗高达103~1011Ω,因此CMOS集成电路几乎不消耗驱动电路的功率。
温度稳定性能好
由于CMOS集成电路的功耗很低,内部发热量少,而且,CMOS电路线路结构和电气参数都具有对称性,在温度环境发生变化时,某些参数能起到自动补偿作用,因而CMOS集成电路的温度特性非常好。一般陶瓷金属封装的电路,工作温度为-55 ~ +125℃;塑料封装的电路工作温度范围为-45 ~ +85℃。
扇出能力强
扇出能力是用电路输出端所能带动的输入端数来表示的。由于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阻抗极高,因此电路的输出能力受输入电容的限制,但是,当CMOS集成电路用来驱动同类型,如不考虑速度,一般可以驱动50个以上的输入端。
抗辐射能力强
CMOS集成电路中的基本器件是MOS晶体管,属于多数载流子导电器件。各种射线、辐射对其导电性能的影响都有限,因而特别适用于制作航天及核实验设备。
可控性好
CMOS集成电路输出波形的上升和下降时间可以控制,其输出的上升和下降时间的典型值为电路传输延迟时间的125%~140%。
接口方便
因为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阻抗高和输出摆幅大,所以易于被其他电路所驱动,也容易驱动其他类型的电路或器件。
CMOS集成电路的安装。
为了避免由于静电感应而损坏电路,焊接CMOS集成电路所使用的电烙铁必需良好接地,焊接时间不得超过5秒。最好使用20~25W内热式电烙铁和502环氧助焊剂,必要时可使用插座。
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不应装拆CMOS集成电路。凡是与CMOS集成电路接触的工序,使用的工作台及地板严禁铺垫高绝缘的板材(如橡胶板、玻璃板、有机玻璃、胶木板等),应在工作台上铺放严格接地的细钢丝网或铜丝网,并经常检查接地可靠性。
CMOS集成电路的测试。
测试时所有CMOS集成电路的仪器、仪表均应良好接地。如果是低阻信号源,应保证输入信号不超过CMOS集成电路的电源电压范围(CXXX系列为7~15V,C4000系列为3~18V),既VSS≤Vi≤VDD。如果输入信号一定要超过CMOS集成电路的电源电压范围,则应在输入端加一个限流电阻,使输入电流不超过5mA,以避免CMOS集成电路内部的保护二极管烧毁。
若信号源和CMOS集成电路用两组电源,开机时,应先接同CMOS集成电路电源,后接通信号源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信号源电源,后关CMOS集成电路电源。
CMOS集成电路的保护措施。
因为CMOS集成电路输入阻抗极高,随机的静电积累很可能使电路引出端任意两端的电压超过MOS管栅击穿电压,从而引起电路损坏。所以,CMOS集成电路不用时应把电路的外引线全部短路,或放在导电的屏蔽容器内,以防被静电击穿。
CMOS集成电路的互换。
在使用中有些CMOS集成电路是可以直接换用。如国产CC4000可与国外产品CD4000、MC14000系列直接代换。
对于那些管脚排列和封装形式完全一致,但电参数有所不同的CMOS集成电路,换用时要十分注意。如国产CC4000和CXXX中有些品种,它们的工作电压有所差异,CC4000为3~18V、CXXX为7~15V。换用时要考虑到电源供电及负载能力问题。另外,对于那些封装形式及管脚排列不同的CMOS集成电路,一般不能直接代换。如果需要换用,则应做一些相应的变换使两者功能相同的引出端一一对应。 收起阅读 »
CMOS集成电路采用场效应管,且都是互补结构,工作时两个串联的场效应管总是处于一个管导通,另一个管截止的状态,电路静态功耗理论上为零。实际上,由于存在漏电流,CMOS电路尚有微量静态功耗。单个门电路的功耗典型值仅为20mW,动态功耗(在1MHz工作频率时)也仅为几mW。
工作电压范围宽
CMOS集成电路供电简单,供电电源体积小,基本上不需稳压。国产CC4000系列的集成电路,可在3~18V电压下正常工作。
逻辑摆幅大
CMOS集成电路的逻辑高电平“1”、逻辑低电平“0”分别接近于电源高电位VDD及电影低电位VSS。当VDD=15V,VSS=0V时,输出逻辑摆幅近似15V。因此,CMOS集成电路的电压电压利用系数在各类集成电路中指标是较高的。
抗干扰能力强
CMOS集成电路的电压噪声容限的典型值为电源电压的45%,保证值为电源电压的30%。随着电源电压的增加,噪声容限电压的绝对值将成比例增加。对于VDD=15V的供电电压(当VSS=0V时),电路将有7V左右的噪声容限。
输入阻抗高
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端一般都是由保护二极管和串联电阻构成的保护网络,故比一般场效应管的输入电阻稍小,但在正常工作电压范围内,这些保护二极管均处于反向偏置状态,直流输入阻抗取决于这些二极管的泄露电流,通常情况下,等效输入阻抗高达103~1011Ω,因此CMOS集成电路几乎不消耗驱动电路的功率。
温度稳定性能好
由于CMOS集成电路的功耗很低,内部发热量少,而且,CMOS电路线路结构和电气参数都具有对称性,在温度环境发生变化时,某些参数能起到自动补偿作用,因而CMOS集成电路的温度特性非常好。一般陶瓷金属封装的电路,工作温度为-55 ~ +125℃;塑料封装的电路工作温度范围为-45 ~ +85℃。
扇出能力强
扇出能力是用电路输出端所能带动的输入端数来表示的。由于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阻抗极高,因此电路的输出能力受输入电容的限制,但是,当CMOS集成电路用来驱动同类型,如不考虑速度,一般可以驱动50个以上的输入端。
抗辐射能力强
CMOS集成电路中的基本器件是MOS晶体管,属于多数载流子导电器件。各种射线、辐射对其导电性能的影响都有限,因而特别适用于制作航天及核实验设备。
可控性好
CMOS集成电路输出波形的上升和下降时间可以控制,其输出的上升和下降时间的典型值为电路传输延迟时间的125%~140%。
接口方便
因为CMOS集成电路的输入阻抗高和输出摆幅大,所以易于被其他电路所驱动,也容易驱动其他类型的电路或器件。
CMOS集成电路的安装。
为了避免由于静电感应而损坏电路,焊接CMOS集成电路所使用的电烙铁必需良好接地,焊接时间不得超过5秒。最好使用20~25W内热式电烙铁和502环氧助焊剂,必要时可使用插座。
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不应装拆CMOS集成电路。凡是与CMOS集成电路接触的工序,使用的工作台及地板严禁铺垫高绝缘的板材(如橡胶板、玻璃板、有机玻璃、胶木板等),应在工作台上铺放严格接地的细钢丝网或铜丝网,并经常检查接地可靠性。
CMOS集成电路的测试。
测试时所有CMOS集成电路的仪器、仪表均应良好接地。如果是低阻信号源,应保证输入信号不超过CMOS集成电路的电源电压范围(CXXX系列为7~15V,C4000系列为3~18V),既VSS≤Vi≤VDD。如果输入信号一定要超过CMOS集成电路的电源电压范围,则应在输入端加一个限流电阻,使输入电流不超过5mA,以避免CMOS集成电路内部的保护二极管烧毁。
若信号源和CMOS集成电路用两组电源,开机时,应先接同CMOS集成电路电源,后接通信号源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信号源电源,后关CMOS集成电路电源。
CMOS集成电路的保护措施。
因为CMOS集成电路输入阻抗极高,随机的静电积累很可能使电路引出端任意两端的电压超过MOS管栅击穿电压,从而引起电路损坏。所以,CMOS集成电路不用时应把电路的外引线全部短路,或放在导电的屏蔽容器内,以防被静电击穿。
CMOS集成电路的互换。
在使用中有些CMOS集成电路是可以直接换用。如国产CC4000可与国外产品CD4000、MC14000系列直接代换。
对于那些管脚排列和封装形式完全一致,但电参数有所不同的CMOS集成电路,换用时要十分注意。如国产CC4000和CXXX中有些品种,它们的工作电压有所差异,CC4000为3~18V、CXXX为7~15V。换用时要考虑到电源供电及负载能力问题。另外,对于那些封装形式及管脚排列不同的CMOS集成电路,一般不能直接代换。如果需要换用,则应做一些相应的变换使两者功能相同的引出端一一对应。 收起阅读 »
六西格玛管理(马林)电子版!想帮助别人,可自己又没有办法?
看到论坛里好多朋友需要六西格玛管理(马林)电子版,我有,但是太大传不上来!马林主编\人大出版的黑带考试教材我的邮箱是CGLUBO2008#126.COMQQ是676374527(要快些)需要的可以联系我
一定要加我为好友,在QQ上传送的,这样比较快些!
在邮箱里很难发过去,太大!!!!! 收起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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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跌中的股市
股市真是跌跌不休啊,从5.30开始的中期调整真是要人的命啊。
第一波下跌,我没吃什么亏,这第二波的下跌,终于杀到自家来了。
下跌中我一直考虑三个问题:
1,从此进入熊市了吗?
2,我的股高估了吗?主升过吗?
3,有更好的操作方法吗?
1) 从些进入熊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看看房子涨成什么样了,猪肉涨成什么样了,股市不可能从此熊了。 不过中国的股市一直是一个棋子,有一个无形的手一直在布局。 围绕着RMB升级这一个世纪大棋局。
股市的力量正在发生变化. 我们必须跟随主流.
2).我的股高估了吗,目前来看是有一些高估,但是从成长性来看,又没有高估。股票投资实际上就是在它还没有表现出很明显的成长进入,等它高速成长后退出。
它主升过吗,没有。上半年很多垃圾股主升过了,疯狂的拉升。 而它的很多利好都要等一年或两年后才可以对现,所以主升还早。最短期的利好,也要1,2个月之后了。
3) 有更好的操作方法吗,有! 当然是高价卖掉,低位再接回来。但是我做不到,谁知道啥时是高了,啥时是低了? 下跌市中,做多错多,最好不做。
更多理由
1, 高位没有明显放量,下跌时也无量,无明显的出货行为。
2,该股符合下一阶段的主流概念。
3,个股调整50%以上的很多了,差不多底部的位置了。
所以暂时不动,做好止赢准备,多关公司的基本面的变化。 短期到月底再看了。
不过非常遗憾的在这么大的下跌震荡中也没捞到好处,5555,我还是满贪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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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波下跌,我没吃什么亏,这第二波的下跌,终于杀到自家来了。
下跌中我一直考虑三个问题:
1,从此进入熊市了吗?
2,我的股高估了吗?主升过吗?
3,有更好的操作方法吗?
1) 从些进入熊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看看房子涨成什么样了,猪肉涨成什么样了,股市不可能从此熊了。 不过中国的股市一直是一个棋子,有一个无形的手一直在布局。 围绕着RMB升级这一个世纪大棋局。
股市的力量正在发生变化. 我们必须跟随主流.
2).我的股高估了吗,目前来看是有一些高估,但是从成长性来看,又没有高估。股票投资实际上就是在它还没有表现出很明显的成长进入,等它高速成长后退出。
它主升过吗,没有。上半年很多垃圾股主升过了,疯狂的拉升。 而它的很多利好都要等一年或两年后才可以对现,所以主升还早。最短期的利好,也要1,2个月之后了。
3) 有更好的操作方法吗,有! 当然是高价卖掉,低位再接回来。但是我做不到,谁知道啥时是高了,啥时是低了? 下跌市中,做多错多,最好不做。
更多理由
1, 高位没有明显放量,下跌时也无量,无明显的出货行为。
2,该股符合下一阶段的主流概念。
3,个股调整50%以上的很多了,差不多底部的位置了。
所以暂时不动,做好止赢准备,多关公司的基本面的变化。 短期到月底再看了。
不过非常遗憾的在这么大的下跌震荡中也没捞到好处,5555,我还是满贪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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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流失率70%企业和毕业生各执一词
大学生就业流失率70%企业和毕业生各执一词
加入时间: 2005-11-27 13:51:38 点击数:150
“大学生就业流失率高达70%,一半学生毕业后因不能吃苦被企业淘汰。”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昨天发布的这一调查结果,受到了一些高校大学生的质疑。他们认为,就业必须吃苦只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脱离毕业生所学本质,也是导致大学生另谋职业的原因之一。 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日前历时两个月对大学生就业状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对象包括高校就业机构、在校大三学生、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调研方式包括座谈访问、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共回收有效问卷2996份。 调查还指出,毕业生供需矛盾突出、企业接收毕业生存在政策性障碍、就业市场不适应大学生就业的需要和高校就业指导内容肤浅,成为导致首都大学生就业难的四大重要原因。 半数吃不了苦被企业淘汰 一些企业表示,每年真正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人数只占计划招工的1/5。企业接收大学生后一两年内流失率在30%以上的达到被调查企业总数的半数以上。 据统计,近50%的大学生在就业期间因达不到企业要求的吃苦耐劳的水平而被淘汰。麦当劳、好利来等一些知名企业表示,由于不能承受基层的艰苦锻炼在试用期被解聘的人数一直居高不下。 对此,一些高校大学生表示就业必须吃苦只是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脱离毕业生所学本质,也是导致大学生另谋职业的原因之一。 “我学了这么多年,出来却先去刷盘子,这是一种浪费。”北京工商大学一位应届毕业生表示,自己已经找了3份工作,但用人单位给其安排的岗位都与专业无关。“如果是本专业我可以尽快适应和提高。” 学用脱节导致求职困难 调查显示,大学生求职中63%的人表示“缺乏工作经验”成为最大困难。但一些企业则认为,教育体制过程中过于注重理论模式,专业和课程设置脱离社会需求实际,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 “学生毕业写的论文没有一点实际操作的可能,到工作中都得重新学起。”企业用工者还希望大学里多培养学生一些礼仪和法律观念。 学生们则介绍,目前依然是用考试和论文等形式评价学习效果,所以书本知识是他们4年间唯一的学习目标。“我们也想多些实践,但是没时间。” 一些学生表示,整个大四一年除了找工作就是写论文。“论文要三要素齐全,要合标准,哪还有时间考虑可行性呀。” 对此,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占忠表示,随着大学生教学就业实习基地和大学生质量社会评价体系的建立,将逐步加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同时,还将请企业用工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为大学生讲授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经验。 来源:国际在线 收起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