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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现场审核的原则

现场审核的原则
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坚持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审核的成功。
a)坚持以"客观证据"为依据的原则
这是最为基本、主要的原则。没有客观证据而获取的任何信息都不能作为不合格项判断的依据;客观证据不足或未经验证也不能作为判断不合格项的证据;客观证据必须以事实为基础,且可陈述、可验证,不应含有任何个人的猜想、推理的成分;客观证据必须是有效的,如所提供的文件和记录应经过法定批准或签字,应是实际使用、执行的结果,应反映当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真实状态和结果。
b)坚持标准与实际核对的原则
审核不能脱离审核准则。因为审核是一个抽样过程,并限制在某段时间、某个范围内进行,所以更需要紧扣审核主题,严格对照标准,确定审核项目、要点和抽样方案,寻找客观证据。审核员应在审核准则与审核证据比较核对后才能得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凡标准与实际未核对过的项目,都不能判断为合格或不合格。所谓的实际,应包括有没有、做没做、做得怎样依次递进的三个方面。
c)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审核判断时应坚决排除其他干扰因素,包括来自受审核方的、审核员感情上的等等影响判断独立、公正的因素,自始至终维护、保持审核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能因情面或畏惧而私自消化不合格项。
d)坚持"三要三不要"原则
即:要讲客观证据,不要凭感情、凭感觉、凭印象用事;要追溯到实际做得怎样,不要停留在文件、嘴巴(回答)上面;要按审核计划如期进行,不要"不查出问题非好汉"。当按抽样方案审核后无不合格项时,就应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转到下一个审核项目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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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jiang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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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知道了。谢谢了。你是辽宁什么城市,我是大连的。老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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