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科技成果登记”备案操作规程
一、各案项目名称:科技成果登记
二、备案对象:全省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
三、备案依据:国科发计[2000]542号《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湘政办发[2000]67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四、备案条件:申报登记的科技成果必须持有有权单位出具的评价性意见(包括鉴定、验收、评审意见等)
五、备案内容:科技成果登记受理机构的授权;申报的科技成果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六、备案程序:
1、科技成果登记申报单位持《科技成果登记表》和评价性意见到成果登记受理机构申请;
2、成果登记受理机构初审,推荐到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
3、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进行复审,认可后发送到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网公告; 4、两个月内无异议反馈,发放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七、备案时限:2个月内答复
八、备案部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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