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发现采购合同允许对原材料低于国家标准的措施是降价符合体系要求吗?
开始体系建设,第一次内审,在采购发现一大宗原材料(化工产品)对其主要含量低于国家标准地处理方式是经审批后降价处理,是否符合19001标准要求,外审会不会有问题?另外我个人觉得这个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因为标准是GB的强制性国标,但是没有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请帮忙解疑?谢谢!
没有找到相关结果
已邀请:
2 个回复
changdd (威望:0) (上海 上海) 电气或能源 主管 - VB编程,数字预测
赞同来自:
这个应该是对来料不合格品使用让步接收,需要相关部门的合议,并做好记录。
特别是对最终产品的评价做好记录。
切记,类似让步接收最多只能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