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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重新修订


《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重新修订
企业享资助门槛降低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正式下发了新修订的《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新修订的操作规程,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申请科技东莞工程资助计划的条件,规范了申请程序。
  5类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
  据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中的《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作出修订。
  市科技局副调研员沈海邑表示,修订后的操作规程,变化在于降低了企业申报资助的门槛,规范了申报程序,突出了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其中,新修订的操作规程,影响最大的变动是:“企业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改为“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此外,新修订操作规程的变动还体现在:项目申报中的“费用归集”也发生了调整,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条件相一致;培育型企业是指“2005年1月1日之后”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
  修订操作规程企业更受惠
  沈海邑解释修订操作规程的原因。原《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经过多年的操作,发现能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为了让更多的企业受惠,有关部门因此修订了操作规程。如,应缴税金占比销售收入降至4%就是要通过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企业能获得资助。而突出培养型企业的时间即“2005年1月1日之后”,是为强调资助经费的投入效果,即投入要有产值。修订、规范申请的程序,是使我市原来出台的申请的程序、条件,在今年与国家的认定办法接轨,由两套申请程序、条件,合并为一套,方便企业。
  操作规程发生变动,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是否会受到影响?市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2009年省市科技计划申报,按修订后的操作规程执行。但是,此次变动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的影响,因为在申报项目前,市科技局已经召开了工作会议,提醒企业操作规程在哪些地方进行了修订。现阶段,也正是企业准备申报科技项目材料的时候。
  操作规程主要变动一览表
项目 修订前 修订后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培育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 培育型企业:自2005年1月1日之后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自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为培育期。
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其中属于工业企业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其中属于工业企业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
资助费用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专利技术实施费、直接与项目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等费用。 资助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70%给予资助。 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
企业的科技贷款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计划的贴息资助,则市财政在核拨科技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资助经费的范围: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专利制度运用费用、直接与项目开发有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等费用。 资助经费的范围: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 增加了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环节。认定条件包括:已建立3人以上的招商和管理团队,5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规划作为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孵或已签订入孵协议的企业达10家以上。
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缴纳的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 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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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9-03-10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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