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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疑惑

1)、ISO9001:1994条文4.9.f"以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标准、样件或图示)规定技艺评定准则,哪位仁兄能否举例给予说明一下?
2)、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它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对于两者的理解,我是这样的,当不合出现时属偶然孤立现象、不带有共性、系统性则采取纠正就够了,但偶然孤立如何判别?另外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或什么情况下光纠正还不够,还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根源?原则如何界定?哪位仁兄能否说明一下并举例。先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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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标准、样件或图示)规定技艺评定准则,举例如下:

如一个产品的外观有颜色的要求(比如黄色,不能用“柠檬黄”或“土黄”等来描述吧,它的色调如何?),当诸如类似难以用文字或图示来描述技艺评定准则时,可以对此颜色进行封样并受控,这就是“最明晰实用”的方式了,然后按此来评定即可。

当然此时必须遵循QS-9000标准4.9要素中关于外观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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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陈乐祥
陈乐祥

公司品质部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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