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质量认证纠纷案始末
全国首例质量认证纠纷案始末
**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华信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已判决三月有余,本报曾在今年3月22日作过简短报道,作为我国认证史上第一例经济纠纷案件,似乎已是尘埃落定,可以封卷存档了。但是透过这个案件,来审视我们的市场观念,审视我国认证市场发展的成长环境,似乎有必要再去探究一下它的因果始末。
阴云乍起
3月的合肥,应是一个最美丽的季节,梅雨还没来临,寒冬刚刚退去,春风和煦,草木萌芽,爱俏的人们也已换上春装,一切都在静悄悄中苏醒。
1999年3月的合肥。对我国认证界来说,却是一个阴云天气。全国首例关于企业质量认证的纠纷案件在这里发生了。3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收到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起诉状,状告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称被告(华信)明知自己无合法的认证资格,却以提供ISO9002体系认证服务为名,诱骗原告与其签约和颁发无效证书,造成原告(飞天)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认证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被告的华信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原机械部,是以机械系统科研院所为主、集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第三方的技术检验工作。它是由原机械部申报、原国务院经贸办批准成立的。1993年5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1993年7月,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英文缩写CCQSEM)批准,从事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华信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还设有分公司。截至此案发生时华信在安徽已对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柴油机厂和铜陵有色电线电缆厂等9家企业进行了质量体系的认证评审。
安徽飞天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肥飞天石油化工厂,始建于1992年8月,主要从事润滑油的深加工,是安徽省最大的润滑油生产基地,生产120多个品种的润滑油、润滑脂、刹车油系列。
“飞天”本来是一家乡镇企业,因为产品对路、销售得法,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到1996年已有职工160多人,并在全国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在人员、管理方面的弊端与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销售,他们迫切需要规范自己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从而使企业走上正规化的道路。飞天公司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模式中看到了希望,于是通过欣意的介绍,与华信上海分公司取得联系,制订了建立质量认证的咨询合同。
1996年3月5日,“飞天”正式向华信本部提出质量认证评审的申请;
4月29日,与华信本部签订了认证评审合同;
1996年12月18日—21日“飞天”通过了“华信”的现场审核;
12月31日,“飞天”获得华信颁发的编号为96071号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此证书有效期从1996年12月3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
在“飞天”的质量保证模式有效运行了两年多后,为什么突然提出自己的质量认证证书是无效的呢?
事出有因
飞天公司的突然诉讼,起源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出的一份通知。
1998年5月7日,安徽省技术监督局以皖技监质认函[1998]85号发文,即“关于加强宣传中国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指导企业在准备实施认证时选择合法的认证机构(即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防止未经国家认可的机构进入安徽企业进行所谓的认证注册工作……”并编写了一份《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制度简介》,连同经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R)认可、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31个认证机构名单随文下发,要求广泛宣传,尽可能使辖区内企业家喻户晓。这份通知中明确把合法的认证机构定义为“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单位。
1998年9月8日,该局又以皖技监质认函[1998]198号发文,“关于我省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调查结果的通报”。通报中继续宣称没有经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认证资格,并且直接指明商检批准的认证机构即为这样的机构。通报附件还对全省认证企业进行了分类,即经CNACR认可机构认证的企业和未经CNACR认可机构认证的企业,并将前者称为“国家认可”,将后者称为“未经国家认可。”
受这两个文件的影响,9月28日,安徽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以皖乡企质字[1998]148号发文,即“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乡镇企业质量认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称“全省共有21个企业是由没有经过国家认可的机构认证的”。通报还指名批评了商检等5个认证机构不具备认证资格而擅自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行为。紧急通知还指出:“凡进行认证的企业最好先到省局质量处咨询,省局质量处将会及时给予指导……”此通知又将皖技监质认函[1998]198号文所列的“未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单位名单”作为附件同时下发。
1998年11月9日,合肥市技术监督局同时转发省局85号文和198号文及其附件,并再次明确将合法认证机构定义为“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正是这一个个红头文件,使飞天公司“认识到”:凡是不经过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都不具备合法的认证资格,华信不是经CNACR认可的,而是经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所以,华信是非法的,它所颁发的证书是无效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飞天”才将“华信”告上法庭。 **
**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华信检验技术有限公司一案,已判决三月有余,本报曾在今年3月22日作过简短报道,作为我国认证史上第一例经济纠纷案件,似乎已是尘埃落定,可以封卷存档了。但是透过这个案件,来审视我们的市场观念,审视我国认证市场发展的成长环境,似乎有必要再去探究一下它的因果始末。
阴云乍起
3月的合肥,应是一个最美丽的季节,梅雨还没来临,寒冬刚刚退去,春风和煦,草木萌芽,爱俏的人们也已换上春装,一切都在静悄悄中苏醒。
1999年3月的合肥。对我国认证界来说,却是一个阴云天气。全国首例关于企业质量认证的纠纷案件在这里发生了。3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郊区人民法院收到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份起诉状,状告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称被告(华信)明知自己无合法的认证资格,却以提供ISO9002体系认证服务为名,诱骗原告与其签约和颁发无效证书,造成原告(飞天)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认证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为被告的华信检验技术有限公司隶属于原机械部,是以机械系统科研院所为主、集资入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第三方的技术检验工作。它是由原机械部申报、原国务院经贸办批准成立的。1993年5月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1993年7月,由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英文缩写CCQSEM)批准,从事质量体系的评审工作,华信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还设有分公司。截至此案发生时华信在安徽已对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安徽飞天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柴油机厂和铜陵有色电线电缆厂等9家企业进行了质量体系的认证评审。
安徽飞天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合肥飞天石油化工厂,始建于1992年8月,主要从事润滑油的深加工,是安徽省最大的润滑油生产基地,生产120多个品种的润滑油、润滑脂、刹车油系列。
“飞天”本来是一家乡镇企业,因为产品对路、销售得法,一步步发展壮大起来,到1996年已有职工160多人,并在全国建立了自己的营销网络。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在人员、管理方面的弊端与不足逐渐暴露出来,并且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销售,他们迫切需要规范自己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从而使企业走上正规化的道路。飞天公司从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建立的质量管理模式中看到了希望,于是通过欣意的介绍,与华信上海分公司取得联系,制订了建立质量认证的咨询合同。
1996年3月5日,“飞天”正式向华信本部提出质量认证评审的申请;
4月29日,与华信本部签订了认证评审合同;
1996年12月18日—21日“飞天”通过了“华信”的现场审核;
12月31日,“飞天”获得华信颁发的编号为96071号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此证书有效期从1996年12月3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止。
在“飞天”的质量保证模式有效运行了两年多后,为什么突然提出自己的质量认证证书是无效的呢?
事出有因
飞天公司的突然诉讼,起源于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年发出的一份通知。
1998年5月7日,安徽省技术监督局以皖技监质认函[1998]85号发文,即“关于加强宣传中国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指导企业在准备实施认证时选择合法的认证机构(即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防止未经国家认可的机构进入安徽企业进行所谓的认证注册工作……”并编写了一份《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与认可制度简介》,连同经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R)认可、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31个认证机构名单随文下发,要求广泛宣传,尽可能使辖区内企业家喻户晓。这份通知中明确把合法的认证机构定义为“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单位。
1998年9月8日,该局又以皖技监质认函[1998]198号发文,“关于我省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调查结果的通报”。通报中继续宣称没有经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不具备认证资格,并且直接指明商检批准的认证机构即为这样的机构。通报附件还对全省认证企业进行了分类,即经CNACR认可机构认证的企业和未经CNACR认可机构认证的企业,并将前者称为“国家认可”,将后者称为“未经国家认可。”
受这两个文件的影响,9月28日,安徽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以皖乡企质字[1998]148号发文,即“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乡镇企业质量认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称“全省共有21个企业是由没有经过国家认可的机构认证的”。通报还指名批评了商检等5个认证机构不具备认证资格而擅自对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行为。紧急通知还指出:“凡进行认证的企业最好先到省局质量处咨询,省局质量处将会及时给予指导……”此通知又将皖技监质认函[1998]198号文所列的“未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单位名单”作为附件同时下发。
1998年11月9日,合肥市技术监督局同时转发省局85号文和198号文及其附件,并再次明确将合法认证机构定义为“经过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正是这一个个红头文件,使飞天公司“认识到”:凡是不经过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都不具备合法的认证资格,华信不是经CNACR认可的,而是经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所以,华信是非法的,它所颁发的证书是无效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飞天”才将“华信”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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