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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 60312-1998(第三版)

家用真空吸尘器––性能测试方法


第一章: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在与家用类似的条件下使用的真空吸尘器。
本标准的目的是说明和规定用记所感兴趣的真空吸尘器的基本特性,并叙述测试这些特性的方法。
注:由于环境条件的影响、时间不同、试验材料来源的变化,同时也由于试验人员熟练程度的影响,大多数所述的试验方法,只有同时在同一实验室由同一名操作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时,结果才更具可靠性。
安全要求根据IEC 60335-1和IEC 60335-2-2。无线电干扰抑制的要求根据CISPR 14(见附录B)。
1.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IEC和ISO成员国都持有现行国际标准的目录。
IEC 60704-1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空气噪声的试验标准––第1部分:一般要求
IEC 60704-2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空气噪声的试验标准––第2部分:对真空吸尘器的特殊要求
ISO 554:1976 状态调节和/或试验的标准大气––规格
ISO 679:1989 水泥试验方法––强度的测定
ISO 5167-1:1991 用压差设备测定流体流动––第1部分:插入圆截面管的孔板、喷嘴和文丘利管
1.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1.3.1 清洁头
真空吸尘器用于清洁表面的那一部分。
注:清洁头可以是一个平吸嘴,也可以是连在接管上的刷子、一个动力吸嘴或与吸尘器壳体分开的部分。
1.3.2 动力吸嘴
装有一个旋转部件帮助除尘的清洁头。
注:旋转部件可由机内的一台电机驱动(电动吸嘴),由吸尘器的气流作动力的透平机(空气透平吸嘴)、磨擦或靠吸尘器来回运动推动的齿轮机构(机械吸嘴)。
1.3.3 自动推进的清洁头
装有推动机构的清洁头。
1.3.4 立式吸尘器
装有形成整体或永久接连接在外壳上的清洁头的真空吸尘器,清洁头通常带有一个旋转部件帮助除尘,可借助于附加的手柄,将整个吸尘器外壳移到要清洁的表面上。
1.3.5 双行程
清洁头在垂直于向前运动方向的二条平行线之间作一次前进和一次返回的运动。
1.3.6 向前行程
在双行程中向前的一次运动。
注:在试验地毯上,按地毯绒头方向(制造方向)进行向前行程。
1.3.7 返回行程
在双行程中返回的一次运动。
1.3.8 行程长度
确定双行程范围的二条平行线之间的距离。
1.3.9 行程模式
在被清洁的表面上定出来回行程的路径。
1.3.10 平行模式
与来回行程相一致的模式。
1.3.11 之形模式
回行斜向行至下一个向前行程起始位置的行程模式(见图1)。
1.3.12 试验宽度
清洁头的外部宽度减去20 mm。
1.3.13 轨迹宽度
根据制造厂的说明书调节好清洁头,并使其与试验面完全接触,再把合适的清洁头在分布着标准试验尘的平面上推向前行时,这时所形成的可见轨迹宽度。
1.3.14 行程宽度
轨迹宽度减去20 mm。
1.3.15 清洁头的有效深度
从清洁头的前沿至后沿的距离,或至清洁头的下侧吸孔后沿向后10 mm线的距离,取其最短的距离。
1.3.16 行程速度
在一次向前或返回的行程中,清洁头尽可能均匀移动的速度。
1.3.17 清洁周期
对于一次指定的测量。根据适当的行程模式,在试验面上以指定的行程速度进行有序的向前和返回行程。
1.3.18 特定清洁时间
对1 m2无阻碍的面积进行一个清洁周期所需要的时间。
1.3.19 除尘能力
在确定数量的清洁周期内,除尘量和分布在试验面上的灰尘量的百分比。
1.3.20 拾线能力
在一个清洁周期内,清除的线量与分布在试验毯内的线量的百分比。
1.3.21 除纤维能力
清扫宽度(mm)与清除试验地毯中的纤维所需要的单行程次数之比。
1.4 试验的一般条件
1.4.1 大气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测量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根据ISO 554):
标准大气23/50
温度:23 ± 2oC
湿度:50 ± 5 %
气压:86 kPa ~ 106 kPa
注1:为了有良好的重复精度和再现精度,要求温湿度条件在规定范围内。应小心避免在试验过程中发生变化。
注2:对实验室设定正确值的标准:
湿球温度:16.3oC
蒸汽压力:1.41 kPa
含水量:8.8 g/kg干燥空气
对于不是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的测量,应将环境温度保持在23 ± 5oC。
1.4.2 试验设备和材料
为了减少静电现象的影响,试验应在平坦的地面进行,这个地面是用光滑的、未处理的松木胶合板或等效的底板构成,厚度至少为15 mm,其尺寸应适合于试验。
一次试验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和材料(装置、试验地毯、试验尘等),在试验之前,应在1.4.1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至少停放24 h。
1.4.3 电压和频率
测量应在公差为± 1 %的额定电压下,如适用的话,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直流真空吸尘器只在直流电压下测量。交直流两用的真空吸尘器应在交流电压下测量。没有标出额定频率的真空吸尘器必须在使用国家的50 Hz或60 Hz频率下进行测量。
对于有额定电压范围的真空吸尘器,如果电压范围极限值的差不超过电压范围平均值的10 %,就应在电压范围的平均值下进行测量。如果相差超过平均值的10 %,则应在上、下两个极限值下进行测量。
注:如果额定电压和有关国家标称系统的电压不同,在额定电压下所进行测量可能被用户误解,要求进行补充测量。如果试验电压与额定电压不同,则应予以说明。
1.4.4 真空吸尘器和附件的试运转
进行初始试验之前,真空吸尘器(和附件,如有的话)应在无限制的气流中至少运转2 h,确保适当运转。对立式吸尘器或动力吸嘴,旋转刷子应运转,但不和地面接触。
1.4.5 真空吸尘器的设备
如设计的真空吸尘器应使用一次性的集尘袋,在每次测量之前,则必须装上一个建议使用型式或由真空吸尘器生产厂提供的新的集尘袋。
如果吸尘器配有一个永久性的集尘袋(如底部起始的集尘袋或供一次性使用集尘袋的外壳),在每次试验之前,必须通过抖动或敲打使其洁净,直到它的重量在原来重量的1 %以内,但不允许擦刷或洗涤;但对塑料袋则可洗涤和彻底干燥。
注:如果吸尘器有附加的过滤器,制造厂则必须在说明书上建议定期清洁或更换。除非有证据表明,再使用这类过滤器对试验结果无明显影响,也可采用上述要求。
1.4.6 真空吸尘器的运转
对进行试验的正常操作,应根据生产厂的说明书使用和调节真空吸尘器与附件。清洁头的高度调整控制件应调节到适合于受清洁的表面和指定的位置。任何电气控制件应设定到最大连续气流,除非生产厂的说明书上有其它规定。减少吸力的通气孔应关闭。
应手持装有软管或吸尘器或其它吸尘器的把手,正常操作距离试验地面800 ± 50 mm的高度。
测量立式吸尘器或动力吸嘴时,如果上面的刷子没有象正常工作那样被用上,则应使其空转,但不与地面接触。
1.4.7 试验前的调节
每次试验前,真空吸尘器应装好试验过程中所用的附件、连接件、一次性集尘袋和附加的1.4.1规定的标准大气条件下至少保持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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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iezhang (威望:2) (广东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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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的分享,希望把其他的也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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