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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鲜有民事赔偿

食品安全法实施三年来,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发,但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向问题企业提起民事索赔案件

法治周末记者陈磊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满三年。在这当口,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毒胶囊”药厂案“无疾而终”。

梳理三年间的媒体公开报道,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从未间断,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其间,消费者的权益却一直被忽略。

实践中,我们鲜有见到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的当事人向有关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即使能够提起民事索赔,也鲜见他们的利益得到司法的支持。与此相应的是,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愈演愈烈。

对“毒胶囊”起诉可能无疾而终

5月15日,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问题胶囊”药企案的原告代理人、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不往下进行了,这个案子就无疾而终了。”

这意味着,这起广受关注的案件以法院暂时不受理的结果而告终。

4月15日,中央电视台报道称,河北一些企业用生石灰处理皮革废料,熬制成工业明胶,卖给一些企业制成药用胶囊,最终流入药品企业,进入患者腹中。

由于皮革在工业加工时,要使用含铬的鞣制剂,因此这样制成的胶囊,重金属铬容易超标。铬对人体主要是慢性毒害,易引起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等慢性疾病,难以逆转。经检测,全国有9家药企的13个批次药品所用胶囊重金属铬含量超标,最高超标90倍。四川蜀中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蜀中制药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位列其中。

看了媒体的报道后,家住北京市平谷区的退休人员许女士很生气,因为她此前几天正在吃蜀中制药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就给赵三平打电话咨询此事。

“我认为药企对她造成了侵权。”赵三平表示。

4月底,经咨询赵三平之后,许女士向北京市某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服用了蜀中制药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问题药品,损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要求退还药款、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截至4月22日,各地警方对“问题胶囊”相关案件共立案7起,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9名,刑事拘留45人,查封非法生产线80条,查扣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7700余万粒。

“我们决定提起诉讼,其中一个考虑是给有关部门提个醒:还有一群真正的受害人,对他们连个说法都没有。他们的利益不应该受到漠视。”赵三平说。

“我们去法院申请立案,法官一看是起诉‘问题胶囊’的,不收材料。经过反复沟通,法官让我们把材料放下。”赵三平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时间为7个工作日,审查期满,法院需要对是否立案给出答案。

赵三平表示,法院如果立案,就是全国首例消费者起诉“问题胶囊”药企案件。

5月10日,赵三平电话联系法院立案庭。立案庭法官表示:暂时不受理许女士的起诉,也不会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

据《北京晚报》报道,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部门对“问题胶囊”事件仍在调查之中,尚未有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因此,要等条件成熟,才能受理案件。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认为,这是一起非常普通的民事诉讼,符合法院立案的条件,法院应当立案。

“某些案件不受理,法院主要是考虑‘维稳’的需要。”徐昕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不予立案,可能考虑了社会稳定的问题。”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赵三平表示:“据我了解的情况,同类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于消费者的起诉,法院大多是不受理的。”

重大安全事件频发三年间仅两起索赔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

随后,职业打假人赵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他饮用国内著名凉茶王老吉公司的产品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产品中的夏枯草等所致。

当年5月11日,卫生部举行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有记者在提问时称,媒体报道,杭州有消费者长期饮用王老吉凉茶以后出现胃溃疡,医生诊断证明该患者胃寒,怀疑与王老吉凉茶原料中一味中药材———夏枯草有关。

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严卫星证实,王老吉凉茶中使用的部分药材,的确不在卫生部公布的允许食用中药材名单之列。

流传了170多年的王老吉凉茶涉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一时间舆论鼎沸。

当年12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王老吉凉茶是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生产和销售的商品,消费者对王老吉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等成分所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审查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

从食品安全法实施到当年年底,除了王老吉被诉之外,其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法治周末记者没有搜索到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开报道。

2010年,重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出现。当年7月,三聚氰胺超标奶粉事件“卷土重来”: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的产品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达500余倍,而原料来自河北等地。

2011年,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

当年5月,一名普通的女质检员将在我国台湾隐藏了30年的塑化剂污染事件揭开。益生菌、饮料、药品、保健品等先后被查出含有大量塑化剂。事件曝光两周后,塑化剂之风吹到大陆。6月11日,广东、浙江4家企业生产的8种食品添加剂也被查出含有塑化剂。塑化剂常用于塑料制品生产,如果在人体内长期累积,其毒性远高于三聚氰胺。

当年8月,山西醋产业协会时任副会长王建忠曝出:市面上的山西老陈醋95%都是勾兑醋。醋精本身不含营养成分,勾兑比例掌握不好的话,还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接着是2011年9月,公安部统一指挥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破获一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一条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6大环节的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此次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同时扣押食用地沟油100余吨。

对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我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处理模式: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同时,梳理2010年和2011年多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公开报道,法治周末记者发现,除了一名消费者在地沟油事件中提起民事诉讼之外,没有看到消费者就其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提起民事索赔。

邱宝昌认为,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但要在刑事和行政领域进行打击,还要在民事诉讼领域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

“叫板”地沟油官司面临证据不足难题

2011年8月31日,一名陕西消费者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叫板”地沟油。

据《南方周末》报道,王浩公是西安市的一名律师,自2010年冬天起,数次在胖妈烂火锅西安店就餐。2011年3月20日,《华商报》报道,该店涉嫌使用地沟油。西安市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设有泔水油回收装置;此外,现场查获的账单也表明该店涉嫌回收地沟油。据此,西安市药监局食品稽查分局认为该店违反食品安全法,责令其停业整顿。

王浩公看到报道后,并了解到地沟油的各种毒性及各种癌症数据。此后数日,他“感到胃部不适,恐惧地沟油之危害,夜不能寐,噩梦连连,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

随后,王浩公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重庆胖妈烂火锅西安店及重庆胖妈烂火锅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认为其已构成侵权行为,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以惩治、打击相关的餐馆使用地沟油。

当年8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王浩公向法庭递交了该店的餐饮发票以及《华商报》的报道。

重庆胖妈烂火锅的代理律师李华反驳说:“最初的新闻报道只是说在厨房中有泔水油回收桶,并未说使用地沟油。西安市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厨房处理废旧油脂的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并没有对火锅里有无地沟油进行检查。其次,地沟油的危害性是怎样的?虽然说地沟油中有黄曲霉素,但是该物质和身体的损害之间是怎样一种关系,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科学研究报告给出明确的解答,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王浩公认为,如果该店未使用地沟油,其应举证说明地沟油的去向。而且即使火锅店证明其未使用地沟油,但是其在厨房生产地沟油本身就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

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

针对此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侵权法专家杨立新表示,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凭王浩公提交的证据还远远不够。

地沟油不是人们生活中的单一食品源,其中的有害物质不会在短时间内对人体造成损害,而是在人体内富集。当身体受到损害之后,受害者很难在地沟油和身体损害之间建立起因果关系链条,因此在诉讼中将面临证据不足的难题。这同时也是食品安全领域民事索赔的一大难题。

法律并没有立案障碍法院选择性适用法律

赵三平介绍说,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美国曾经有过一个经典案例———“万络”案。

罗伯特·厄恩斯特生前为治疗手部疼痛服用了8个月默克制药公司生产的“万络”,于2001年5月因“心律失常”去世。其妻子将默克制药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律师并没有在服用“万络”与“心律失常”的因果关系上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而是请到了身居国外的尸检专家玛丽亚博士作为原告的专家证人,陈述她为罗伯特·厄恩斯特进行尸体解剖检验时的所见,并向陪审团阐述其个人意见。

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玛丽亚博士的视频证言具有说服力,足以让他们相信服用“万络”至少是原告之夫“心脏病发作”的一个原因,最终判决默克制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美元,精神损失2440万美元,同时外加高达2.29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总计2.534亿美元。

在我国,即便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缺陷致人死亡的规定,也要求受害人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起诉“问题胶囊”的生产企业很容易,但是要证明“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难度却很大,赵三平表示。

即使如此,赵三平对法院的做法也表示不解:“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法律,就应该受理。法院受理之后,可以判决我们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也可以判决我们败诉,但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我们连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

邱宝昌认为,只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从法律上就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法律本身并没有障碍,是法院选择性适用法律的结果。

“审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时可能有一些难度,但也不能因此不受理,使这些案件处于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外。该立案就立案、该判决就判决。否则,法院对社会非常关注的案件不起作用,就无法树立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律无法被信仰。”邱宝昌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

“普通的诉讼案件,应当以法律技术解决本来就属于法律的问题。”徐昕建议。

针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的诉讼就好比一条水流,法院不受理起诉,就好比水闸截住了水流,但水流仍在,总会寻找一个缺口,只是没有哪一种方式比诉讼的代价更低,赵三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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