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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尊灯饰专卖店出售冒牌货店长坑东家获刑3年

灯饰专卖店店长范某,出售冒充东家产品的假货,被提起公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元。

32岁的范某从2004年开始到中山市古镇力尊灯饰五金制造厂(北京)北四环某灯饰专卖店工作,后任该店店长。法院查明,2010年8月,范某在该专卖店等地,向王女士出售假冒的力尊灯具,合同约定总货款40万元,实际结算35万元。后经该品牌灯具制造厂负责人举报,范某被抓获。一审法院对范某判刑并处罚金后,范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范某在任灯饰专卖店店长期间,向消费者销售假冒的力尊灯具,属未经力尊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灯具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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