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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给力“的答案:对于审核发现,是否每次都要采取纠正措施?

审核中会有很多发现(finding),是否每一个finding都要给出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也就是针对根本原因(root cause)给出的措施?
理由是:根本原因无法找到或识别,所以根本不可能采取“纠正措施“。如果措施只是停留在 纠正(correction)的水平上是否也可以接受呢?
不知道是否有类似的标准包含这些要求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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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f5605473 (威望:3) (福建 厦门) 电子制造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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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换位思考一下呢?首先规定得不到执行是否规定本身不合理或不方便执行呢?
例如你所说的案例,”必须有nonconforming report附在可疑产品上“操作是否方便?是否考虑到了作业层面的问题?我想如规定为”用标签说明不合格性质及批号“又简单又易于操作,我想现场不至少不执行吧!
我想变更不适合实际操作的文件并附上新的按规定作业的证据,审核人员大概会认可你的纠正措施有效吧!至于根本原因就很明显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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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davidzhao
davidz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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