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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这两个不符项目是否不符合

本帖最后由 gantanhao 于 2009-10-20 10:36 编辑

今年外审审核员对我司提出两个问题,请大家帮看看是否可以属于不符合项目,并说明原因。请不要只回答是或者不是,不然没有意义。
1.公司要求巡检抽样数为5~10PCS/次,审核员检查时发现巡检报表上,某型号零件的某尺寸只记录有两个样板的巡检结果(公司制定的表格格式只能记录2PCS样板),于是认为公司没有按照要求抽样,因为记录上只记录有2PCS,不能证明抽检了5PCS。
2.公司要求IQC抽样方案按照GB/T2828.1-2003,审核员检查时发现公司的IQC报告上,抽样数比较少,并了解到公司是按特殊检验水平S-3(补充:相应的IQC检验指导书中有规定)进行抽样,于是审核员判定,公司没有按照GB2828进行抽样,理由就是抽样数最少也不能少于正常检验水平I。
我个人的看法,晚点再补充,请大家帮看看,请一定说明判断的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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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un (威望:0) (上海 嘉定区) 汽车制造相关 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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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可以开的,一般要求要对过程进行监控,作业指导书要求巡检5件,就必须要有你做过的证据,必须要有5件的记录.如要整改就重新设计记录表格,最好是一批的产品能同一份记录上,这样整理寻找起来可操作性强;应急措施就是要现现场就要再测5件并当场记录下来,以这为时间段,以后的记录都要按作业指导书操作。
第二个提到相应的IQC检验指导书中有规定,如果你规定有具体的数量,如数量少于GB/T2828.1-2003要求抽样数,这也是可以接受的,以前我们公司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不过,每个审核员的理解不同,开只能整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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