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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检验程序的编写问题

因为公司流程及产品的特殊性,我们现有的进料检验程序文件是这样写的:
当进料异常时,通常需要相关部门人员评审(MRB):
1.需要重工或挑选(供应商重工或IQC重工)的,由SQE签字决定即可。(因为IQC属于SQE管,可灵活处理);
2.需要退货的:由技术或SQE与采购签字决定;
3.需要特采的:由技术与SQE签字决定;

不知道这样写是否有问题,尤其是第一点,由SQE一个人作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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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mmy123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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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最后面还是决定,IQC在抽样超出允收标准时开不合格报告给SQE;由SQE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退货、重工、特采、挑选等,但判定结果会通知相关部门。如果涉及到一些无法作决定的,则有MRB成员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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