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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之至废止。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要点
1、重新梳理了行政监管职责
目前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有:卫生部门、质量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混合执法,重复执法。
新法颁布后,将实施分段管理,其中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即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管的行政部门调整为单一的质量监督部门,其它部门(如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对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管。
2、行政许可高度统一
由于行政机关多头监管,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合法生产。
但本次食品安全法将以上行政许可进行了统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即生产企业日后仅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即可,不用再办理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证件。
3、确定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企业标准管理
目前,对于食品管理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各类不同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食品安全法将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专门就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
首先食品安全法指出“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即目前执行的国家强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标准等各类别标准将被全部整合统一。不再存在除食品安全标准外的其它强制性标准。
其次其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进行明确规范,如产品安全指标,卫生指标、营养成分、检测方法、质量要求等全部涵盖。
最后其规范了目前企业标准管理程序,目前生产企业制订的产品标准仅在县级标准管理部门备案,方便且易于控制。但新法颁布后,企业食品安全标准的备案管理部门调整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如生产企业制订企业食品安全标必须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强化生产过程管理
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企业采购索证管理及产品检测管理也进行了明确,新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及“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食品添加剂管理更为严格
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通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普通食品添加剂由卫生部门负责风险评估,如使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则由单位和个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于产品包装上进行显著标识,且必须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6、保健食品纳入食品安全法管理范畴
第五十一条给保健食品规定: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损害赔偿加倍
《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标准分为为一比一对换或一比二对换,食品安全法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标准提高到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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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总结的不错:补充一点针对食品安全统一的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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