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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符合项的判定

在内审品保课时,查GZD12001《成品检验作业办法》中规定成品检验长度标准为9+0.2/-0.1M ,查08.04.25成品“中东210”检验记录中,成品检验长度标准为9+1/-0M。品保课班长说,是在一次会议中口头更改了,但没有提请修改标准书。
在判定不符合项的时候,大家产生了分歧,有认为判不符合4.2.3,也有认为应该判8.2.4.
想请教论坛里各位同仁,此项不符合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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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y_tmp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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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一下为什么会更改的原因,有没有什么依据。如果有一些工程资料规定更改了,只不过是检验标准没有改,那应该是4.2.3
如果只是口头说改,而实际没改,也没有什么其它的依据证明更改的依据,判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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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sczjgdc
sczjgdc

从1999年毕业以来,一直在机械制造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期望可以通过六西格玛品质论坛这个平台认识更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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