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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对ISO9001:2000认证实施和评定关注点的偏差之我见

认证机构对ISO9001:2000认证实施和评定关注点的偏差之我见


偏差一:过多关注产品质量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机构,在现场审核和认证评定阶段,都过多地关注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并将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与是否发证直接挂接起来。他们认为,即使企业产品qms有些问题,只要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良好,就可以发证;反之,即使企业的qms建立、实施、运行情况良好,只要目前实物产品的实际质量表现不好,就不可以发证;并解释说这样是为了降低认证机构的风险,而且是标准7.2.1的要求。表现在实际审核活动中,是大量审核员审核时不去关注和收集企业质量体系策划、实施、运行、改进的证据,而是关注和收集实物产品质量表现的证据。
我的认为,企业实物产品的质量表现,是产品范畴的内容,产品质量表现的程度,并不能证实企业qms的策划、实施、运行、改进的情况。而且,企业实物产品的质量表现,有执法部门加以检查和监督,iso9001:2000本身不应该卷入这个内容。同时,生产合格产品,是企业自身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的优胜劣汰)。Iso9001:2000卷入这方面内容没有任何意义。对于一些普通企业来说,产品可能质量表现很好,这是因为它产品的本身就没多少技术难度可言,但是很难说这样一个企业在质量体系的表现上,就肯定比一个产品技术难度大的企业要好。

偏差二:过多关注于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 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内机构,在合同评审、现场审核和认证评定阶段,都过多地关注企业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的状况。(例如生产许可证、特种行业上岗资格等等)并将法规许可和法规符合的状况与可否接受认证申请和是否发证直接挂接起来。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认证机构的风险。
我的认为,法规的遵守都有相应的执法部门,iso9001:2000代替不了执法部门,审核员也代替不了法规专业人员。企业遵守法规的要求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实施iso9001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应该因此带来任何新增的法规义务,无论企业先前遵守法规与否。

偏差三:审核时间核定不科学 目前的审核时间的确定是按照《CNAB-AC12:2002 IAF对ISO/IEC导则62:1996的应用指南(第二版):2001》来拟定的,具体的确定表在2000版换版的时候进行了微调,但总的来说,一次确定的审核时间仍然是远远不足的。原因在于2000版标准要求是依托过程理论展开,条款的重复应用机率很大。相比较94版静态的模式化体系要求,审核的耗时是成倍的增加。而目前的审核时间只能保证审核员按照94版的静态思维,拣各部门的重点条款要求提纲挈领的审核一下,根本没有时间按照各过程,结合过程所有涉及条款去审核。 其次,目前按照受审核方从业人数确定企业规模的方法,也很明显带有制造行业的痕迹。2000版标准一再强调标准适用于各种行业,各种类型,不同规模的组织。但目前这种确定企业规模的方法确实不合理,最起码应该充分考虑组织核心过程的数量和复杂程度,以及组织活动增值的能力。 偏差四:按条款审核,体系总体有效性的评价建立在散碎的审核证据基础上 2000版标准的一个重要进步是引入了过程思想和过程模式,与之相配合,审核方法上也应该引入过程的方法。然而直到现在,各认证机构,包括cnab,能够接受的还是94版那种“部门——条款”式的审核方法。因为缺少了过程模式作“服务器解析”,按“部门——条款”式的审核,只能获得一些散碎的条款符合性证据,既不充分,又不能形成系统的证据链条。 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总体有效性评价是不可能的,可以评价的只是条款的已实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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