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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与开发

请教各位:设计与开发,很多人对此点理解不同.在此请各位大侠指点,以下两点是否属于设计与开发的范畴:1.产品各部份要求都属于客户提供,本公司只对产品的过程策划. 2.产品所有的特征特性都属于本公司设计与开发的, 并申请自己的品牌. 以上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在体系中是否可以删减7.3设计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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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7873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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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司在新产品制作,需经客户承认签回后方可正式交货,此部份是否可作为客户设计开发输入,在本公司而言,我司只对产品的过程策划中说明,产品的过程策划依客户要求而转换图纸及一系列工程变更等作业,而删减7.3所有内容,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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