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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开了110项不符合,怎么办?

第一次内审开了110项不符合;第二次开了96项不符合;这样不太好吧。是不是修改检查表和删除不符合项,还是就这么开,然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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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由小编综合网友回帖整理,仅供参考。

一、小编解答

内审连续两次开出110项和96项不符合,确实数量偏多,但这本身并不一定是坏事。关键在于:这些不符合项是否真实反映了体系运行中的问题? 如果属实,应当如实开出,并以此推动整改;但如果大量不符合项属于“记录不全、签字不全、没有日期、没有编号”这类低层次、重复性的问题,则说明内审员的判定标准或审核方法可能存在问题,需要先对内审工作本身进行检讨。

不建议为了“好看”而随意修改检查表或删除不符合项。更合理的做法是:对不符合项进行分类合并——将同类、同性质的问题合并为一个不符合项,或降为“观察项”处理;同时保留那些有代表性、需要深挖根源的问题作为正式不符合项。整改必须落实,并做到举一反三、地毯式排查。第二次审核仍有96项,说明第一次整改效果不佳,需要认真反思整改闭环和体系执行力,而不是回避问题。

二、问题要点

核心问题是:内审不符合项数量过多(110项、96项),是否应该通过修改检查表或删除不符合项来“美化”结果,还是如实开出并纠正。本质上是如何平衡内审的真实性与可操作性,以及如何让内审真正推动体系改进。

三、网友观点汇总

综合15条网友回答,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 支持如实开出,强调内审的暴露功能
多数网友认为,内审的目的就是暴露问题,问题多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问题。有网友直言“内审就是要把问题暴露,以便改善,问题暴露得越多越好”;也有人指出,如果因为问题多就修改标准,还不如不审。这类观点强调:内审资料会被外审查看,如果100多项不符合都能整改到位,那开着也无妨。

2. 认为数量过多可能反映内审员水平或判定标准问题
部分网友提出质疑:不符合项这么多,不一定说明其他部门差,反而可能说明内审员的水平和关注点有问题。比如“记录不全、签字不全、没有日期、没有编号”这类琐碎问题大量计入,会拉低内审的专业性。建议重新检讨不符合项的判定标准,口头警告类或易纠正的小问题不必全部列为不符合项。

3. 建议分类合并、降级处理
不少网友主张灵活处理:同类问题合并为一个不符合项,简单问题作为观察项或问题点整改,只对复杂、有代表性的问题开正式不符合项报告。这样既保留了问题的真实性,又避免100多个NC显得“匪夷所思”,也便于后续整改和外审应对。

4. 强调整改效果和体系执行力
有网友结合自身经验指出,体系推行初期问题点多属正常,但第二次审核仍有96项,说明上次整改效果不好,正常情况每次应降低60%–80%的不符合项。否则说明体系处于失控状态,或部门配合度差、内审方法有问题,需要深刻反省。

5. 少数观点认为内审员很负责,问题在执行层
也有网友认为,内审员能开出这么多项恰恰说明其负责,真正的问题在于部门执行力度和对标准的理解不到位。

共识与分歧
共识是:不能为了面子随意删除或修改不符合项,但可以合理分类合并;整改必须落实并验证效果。分歧主要在于:这些不符合项究竟是“内审员水平问题”还是“部门执行问题”——有人认为是审核标准过严、关注点偏琐碎,有人认为是体系运行确实失控。总体来看,更稳妥的做法是:先检讨内审判定标准,再对不符合项进行合理归类,同时狠抓整改闭环,确保第二次审核数量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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