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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符合项开据的是否合理?

在质量体系监督审核中,审核员开据的一项不符合报告,想向专家请教。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公司成品在测试过程中,如果出现不良品,测试人员会贴不良标识,然后送维修人员维修,经维修后重新测试。审核员认为不良品送维修时未得到相关人员批准,不符合“8.3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大家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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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灿烂 (威望:1) (福建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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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这位审核员的水平有点让人怀疑,必竟开出这种不符合报告的我是第一次见到。检测人员已经判定了是不良品了,也做了标识了,交由维修人员再去确认、维修,这程序没什么问题啊。不知道这位审核是不是一定要求要生产线的主管确认或者PQC确认,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可能就讲得太啰嗦了,公司文件已经是这么规定了,说写一致,相关人员也有相应资格,为什么不可以?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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