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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20080218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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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了不一定会成功,但不努力就一定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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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20080218 (威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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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设计部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将国外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内标准。
因标准转化不及时导致测量设备重复采购的,视对工作的影响大小和测量设备的价值对设计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200-500元/台(件)。
4.1.2 测量设备提报部门在制定技术要求时,应充分考虑测量过程的需要。技术要求应在与质量部会审后,再提交给采购部门(工艺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必再进行会审)。
如果购进的测量设备因技术要求不合理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视对工作的影响大小和测量设备的价值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500-1000元/台(件)。
责任部门的认定:未经会审的,责任在测量设备提报部门;经过会审的,责任在测量设备提报部门和质量部。
4.1.3在现有的测量设备无论技术指标还是数量都能满足检测要求的情况下,测量设备使用部门不得重复引进测量设备。
出现重复引进情况的,视测量设备的价值对测量设备提报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500-2000元/台(件)。
4.1.4 新购置测量设备时,应提前考虑人员技能培训。
如果出现新购测量设备因人员技能原因而导致长时间闲置的情况,对测量设备提报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200元/台(件)。
4.1.5 测量设备采购时,未经设备提报部门和会审部门同意,采购部门不得任意更改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
如果出现因更改技术要求而导致新购设备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的,视对工作的影响大小和测量设备的价值对采购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200-1000元/台(件)。
4.1.6固定资产类测量设备采购时,技术改造部应通知质量部参与相关技术协议的会审。
如果未通知质量部参与会审且采购的测量设备不适用,视对工作的影响大小和测量设备的价值对技术改造部进行考核,考核标准200-1000元/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