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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质量案件办理的时限--复习指导

质量案件办理时限
  《产品质量法》罚则一章规定了违反该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决不能一拖再拖,久办不结。案件办理在时间上有一定的要求。
  1.一般案件办理时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烟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案件上报及批复时限。依法需要报上级部门的案件,应当在本部门审理结束后五日内上报。上级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这是《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要求。
  3.行政处罚追究时限,是指质量监督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追究的时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其计算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行政违法行为人逃避管辖或处理的,应不受追究时效限制。
  4.行政处罚送达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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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道、学经、学技皆源于学,时时学、事事学、懂得学、会学、好学;在工作中学,在生活中学,在服务中学;用心学、用脑学、用手学、用“机”学,学以致用、学德并重、学思结合。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6SQ之特色。而谦虚之心,好学之神,“二人行”也,“二人行”成长之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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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1-01-25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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