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绑定微信,更多功能请点击绑定

质量资格初级辅导:产品质量法的结构

  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仍然沿用旧法的结构,将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分开,用不同的条文进行规定。例如,该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57条则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还特别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适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认证资格。”在这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将该条款放在“罚则”部分可能不当。事实上,这种将法律责任单独规定的立法体例并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法律规范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增加了立法难度。
 

0 个评论

游客无法查看评论和回复, 请先登录注册

发起人

小编A
小编A

学道、学经、学技皆源于学,时时学、事事学、懂得学、会学、好学;在工作中学,在生活中学,在服务中学;用心学、用脑学、用手学、用“机”学,学以致用、学德并重、学思结合。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6SQ之特色。而谦虚之心,好学之神,“二人行”也,“二人行”成长之王也!

推荐文章

文章状态

  • 发布时间: 2011-01-19 15:06
  • 浏览: 735
  • 评论: 0
  •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