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聘第十一届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的通知
2011年,中国质协将围绕“践行科学方法 成就卓越之路”这一主题继续开展第十一届全国质量奖评审活动。为进一步加强评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评审员队伍的活力,确保评审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面向社会招聘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全国质量奖评审员招聘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的知识和方法,在理论方面有较高造诣。
(四)具有五年以上的管理、技术、专业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包括从事战略、人力资源、营销和财务管理人员)。有中高层任职经历者优先。
(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独立工作和文字表达能力。
(六)作风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公正,能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七)年龄一般在30~65岁之间。
二、培训要求
申请人员均需参加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评审方法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请
- 初次申请人员需认真填写“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初次申请表”(见附件1),仔细阅读“申请个人声明”并签字,做出诚信承诺。
- 请附上学历证书、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及评审方法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正背面复印件,并提供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 为确保申请人员相关情况真实可信,申请人员需请推荐人(单位)提供推荐意见,推荐者可为上级主管部门(如公司、集团)或主管领导、地方或行业质协、中国质协各分会(见附件2)。
- 曾经被聘用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的人员以及曾经申请但未被聘用的人员,需要再次申请方能参加今年的评审工作。再次申请时需认真填写“全国质量奖评审员再次申请表”(见附件3)。曾被聘用为评审员的人员,若未递交申报材料则不能参加今年的评审工作,工作委员会在安排评审计划时将不予考虑。
- 曾经被聘用为全国质量奖评审员的人员须填写“全国质量奖培训、咨询服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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