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数的名词解释
天气: 晴朗心情: 高兴
名詞:
算術平均數(arithematic mean)
解釋:
將一組數或量相加總,再除以該組數的個數,稱之為算術平均數。即若有 n 個數,其算術平均數為
一般而言,若無特別聲明,平均數通常指算術平均數。
名詞:
幾何平均數(geometric mean)
解釋:
一種由 n 個正數之乘積的 n次根表示的平均數。即若有 n 個正數,其幾何平均數為
名詞:
加權平均數(weighted mean)
解釋:
在計算一組資料的平均數時,根據資料的重要性給予不同的權數,所計算出來的結果即稱之為加權平均數。 一般形式的公式為
其中 為賦予變數 的權數。
名詞:
中位數(median)
解釋:
中位數就是一組資料由小至大排列,最中間那一個數。若有 n 個數,由小至大排列為
其中表最小值, 表最大值。此時,若 n 為奇數,則中位數就是 ;但若 n 為偶數時,習慣上中位數定義為
也就是最中間兩個數的平均。
名詞:
眾數(mode)
解釋:
一組資料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數。
生活中的實例
某團體有12人,其年齡由小至大排列為:
44, 44, 48, 50, 50, 52, 53, 53, 53, 62, 62, 65。
則其算術平均數為將全部12人之年齡加總後,除以總人數12人,即
(44+44+48+50+50+52+53+53+53+62+62+65)/12=53(歲)。
因總人數12為偶數,所以中位數為由小至大排列中第6個數及第7個數的平均,即
(52+53)/2=52.5歲。
最後,因年齡為53歲者共有3人,人數最多,所以眾數為53歲。
在國際跳水比賽中,幾位裁判各給運動員一個成績。為了避免偏激裁判給的成績,對運動員的總成績有太大影響,規定要把所有裁判給同一運動員的成績中,最高和最低的成績各去掉一個,再以其餘成績的算術平均數做為該運動員的總成績。假設某次比賽中,七位裁判給甲選手的成績由低至高排列為
74, 80, 84, 86, 87, 92, 94。
則去掉最高的成績94,最低的成績74,剩下五數之算術平均數為
(80+84+86+87+92)/5=85.8。
所以甲選手之總成績為85.8分。
某校高三某次模擬考試,數學(甲)一科,第二類組學生270人之平均成績為45分,第三類組學生180人之平均成績為40分,要求此兩組學生數學(甲)一科之平均成績,並非將兩組平均成績相加總後,除以2即可,因兩組學生人數不同,所以須分別算出兩組學生之總分,將其加總,再除以總人數450人,才是所求。即
(270×45+180×40)/450=(12150+7200)/450=43。
所以兩組學生數學(甲)一科之平均成績為43分。
某生第一次期中考各科成績分別為82, 84, 86, 76, 72,各科學分數依序為5, 5, 6, 4, 4。若總成績的計算方式為各科期中考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加總後,除以學分總數。則所得即為加權平均數。而學分數就是賦予期中考成績的權數。所以該生的總成績為
(82×5+84×5+86×6+76×4+72×4)/24=80.75分。
設有一組資料如下:
2, 2, 4, 4, 8, 8, 8, 16, 32, 64。
則其幾何平均數為
名詞:
算術平均數(arithematic mean)
解釋:
將一組數或量相加總,再除以該組數的個數,稱之為算術平均數。即若有 n 個數,其算術平均數為
一般而言,若無特別聲明,平均數通常指算術平均數。
名詞:
幾何平均數(geometric mean)
解釋:
一種由 n 個正數之乘積的 n次根表示的平均數。即若有 n 個正數,其幾何平均數為
名詞:
加權平均數(weighted mean)
解釋:
在計算一組資料的平均數時,根據資料的重要性給予不同的權數,所計算出來的結果即稱之為加權平均數。 一般形式的公式為
其中 為賦予變數 的權數。
名詞:
中位數(median)
解釋:
中位數就是一組資料由小至大排列,最中間那一個數。若有 n 個數,由小至大排列為
其中表最小值, 表最大值。此時,若 n 為奇數,則中位數就是 ;但若 n 為偶數時,習慣上中位數定義為
也就是最中間兩個數的平均。
名詞:
眾數(mode)
解釋:
一組資料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數。
生活中的實例
某團體有12人,其年齡由小至大排列為:
44, 44, 48, 50, 50, 52, 53, 53, 53, 62, 62, 65。
則其算術平均數為將全部12人之年齡加總後,除以總人數12人,即
(44+44+48+50+50+52+53+53+53+62+62+65)/12=53(歲)。
因總人數12為偶數,所以中位數為由小至大排列中第6個數及第7個數的平均,即
(52+53)/2=52.5歲。
最後,因年齡為53歲者共有3人,人數最多,所以眾數為53歲。
在國際跳水比賽中,幾位裁判各給運動員一個成績。為了避免偏激裁判給的成績,對運動員的總成績有太大影響,規定要把所有裁判給同一運動員的成績中,最高和最低的成績各去掉一個,再以其餘成績的算術平均數做為該運動員的總成績。假設某次比賽中,七位裁判給甲選手的成績由低至高排列為
74, 80, 84, 86, 87, 92, 94。
則去掉最高的成績94,最低的成績74,剩下五數之算術平均數為
(80+84+86+87+92)/5=85.8。
所以甲選手之總成績為85.8分。
某校高三某次模擬考試,數學(甲)一科,第二類組學生270人之平均成績為45分,第三類組學生180人之平均成績為40分,要求此兩組學生數學(甲)一科之平均成績,並非將兩組平均成績相加總後,除以2即可,因兩組學生人數不同,所以須分別算出兩組學生之總分,將其加總,再除以總人數450人,才是所求。即
(270×45+180×40)/450=(12150+7200)/450=43。
所以兩組學生數學(甲)一科之平均成績為43分。
某生第一次期中考各科成績分別為82, 84, 86, 76, 72,各科學分數依序為5, 5, 6, 4, 4。若總成績的計算方式為各科期中考成績乘以該科學分數加總後,除以學分總數。則所得即為加權平均數。而學分數就是賦予期中考成績的權數。所以該生的總成績為
(82×5+84×5+86×6+76×4+72×4)/24=80.75分。
設有一組資料如下:
2, 2, 4, 4, 8, 8, 8, 16, 32, 64。
則其幾何平均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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