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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06年质量考试12.15-06年1.12报名

关于安排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国家部委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112号)精神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15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06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5日进行。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时间及条件
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2日。报名条件仍按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根据此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报名办法
经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定,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采取合署办公,办公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西安市西五路83号,联系电话:87457204、87457210、87441821)。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由单位统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区的考生在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名。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考生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的考生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所在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考生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学历(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证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及工作年限证明、三张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照片,认真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二)并填涂报名信息卡。
四、收费标准

质量专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33号)批准的每考一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
2、考试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草稿纸。
3、为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
4、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
5、考生于考前10日内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准考证。
六、教材及培训
考试大纲、教材征订及培训工作与报名同步进行。请各市、区人事考试机构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并于报名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考生报名资料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资格考试报名表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一: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人发123号)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摘自《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发123号)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
(国人厅发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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