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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灯具等机动车零部件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车辆灯具等机动车零部件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此次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有: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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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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