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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中厂房设施不符合项-开在生产部还是设施部门

公司内审中有个发现是关于照明不足的(是在生产车间发现的),公司的老外内审员法这项不符合项开在了生产部门,虽然不符合条款仍然是6.4, 但生产部门认为这对于他们不公平,这是厂房设施部门的事情,不认同该不符合项。
其实我也比较同意生产部的观点,但一直没搞明白老外为什么会开在生产部门?
因为类似的案例他这次开了不止一个,貌似他的原则是在哪个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是其他部门的,他也会开在这个部门下面。
各位有类似经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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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0918 (威望:41) (广东 广州) 电子制造 经理 - 各种质量知识都略有了解

赞同来自: 从零出发

看你们公司组织架构而定,如果你们有定义这个是厂房设施部门有这个职能的话,那可以直接让生产部门把不符合项转给责任部门对应,这样ISO是可接受的。

而且我觉得这个不符合项可以开给哪个部门要看具体情况。比如如果你们公司厂房设施部门定义职责时只是说需要维护工厂内设施正常使用,没有需要监控以及评估照明效果的要求,那可能不能开给他们。生产部门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符合生产要求,所以他们也是有责任的,即使不是主要责任部门也是相关责任部门的。如果像上面说的,设施部门没有特殊职责要求的话,那这个不符合项就只能开给生产部了。


------个人见解,欢迎其他大神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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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出发
从零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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