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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品质协议

第一篇 概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负责。
第2条 当供方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以及应知会需方的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及时通知需方,提供相关公司的变更的证明资料。
第3条 本协议是需方所有供方共同遵守的通用版本,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双方协商签定相关协议。
第4条 本协议所使用的文件及表格均为当前正在使用的版本。当新的版本及表格发布时,以新的版本和表格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5条 需方内部的各部门与供方相关的管理职责
1、需方的物料部是需方与供方进行业务活动的总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供方采购物料。
2、需方的工程部、品管部负责与供方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
3、需方的财务部负责与供方进行相关财务结算业务。
4、需方的其他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与供方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6条 需方对拥有产权的模具具有调拨权。需方调拨给供方的模具,由供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自理。但涉及模具大修及改进时,必须提前通知需方,并经须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供方要求需方承担改模费用时,须向需方物料部申请,并与需方物料部签定改模费用协议。供方实施改模后将有关维修、改进、改造情况反馈给需方。在涉及需方产权的模具的开发和更改业务活动中,没有经过需方物料部书面认可或未经过需方物料部授权,则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7条 需方以向供方回收的“供方保证能力调查表”、工程部的样品确认书和供方的评审资料为依据,确定供方的供货能力。当供方的供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
第8条 需方为确保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需方的要求,对关键物料供方(必要时对一般物料供方)进行现场评审。
第9条需方根据供方的保证能力、供货表现、物料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供方在同类物料供方中的供货比例。
第10条需方已经获得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该体系要求供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确保所供物料及包装物符合需方环境的要求。
第四章 定义
第11条 关键物料:指对需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料。
第12条质量特性重要度等级:以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特性分为重要质量特性及一般质量特性。
第13条 不合格分类:以产品的某些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MA(严重不合格)和MI(一般不合格)。
第14条 物料下线率:不合格物料数占投入使用的物料数的百分比。
第15条 认可进货: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的该批物料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第16条 装机付款:在需方未付款之前,供方所供物料产权仍属于供方。当供方物料装机后,需方对装机物料进行收货,该部分物料成为付款对象。

第17条 恰时供货:指供方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将需方生产所需物料送至需方指定地点的一种供货方式。
第18条 易损件:在运输或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恢复质量特性或质量稳定性较差的物料。
第二篇 质量保证
第一章 供方质量责任
第19条 产品质量要求:
1、 供方产品质量要求按照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照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2、 供方提供给需方物料的质量特性重要度等级及不合格分类按照需方的企业技术标准执行。
3、 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检验部门。
4、 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向需方提交供方实际有能力进行的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和型式试验项目、主要和关键仪器(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测量精度、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及所用原材料性能测试报告。
5、 需方对供方产品实现过程有要求时,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明示。
第20条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需方对供方使用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有明确要求时,供方不得使用未经需方确认或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生产提供需方的物料。供方因更换或新增加关键设备、更换或新增加模具、改变主要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技术参数、生产工艺作重大更改或未经同意发外加工等原因引起产品质量可能发生变化,必须先通知需方,经同意后方可以送样,经需方确认方可以供货给需方。否则一旦发现将视为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并对供方追加1~5万元的罚款。
2、 当需方对供方的检验控制有明确要求,供方在生产提供给需方的物料时,必须按照需方确认的检验控制流程实施检验,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需方发现供方未按照要求实施检验或检验控制不严格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权对供方予以2~4万元/次的罚款。
3、 供方对需方的现场审核、突击质量稽查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隐瞒,否则需方有权予以供方1万元/次的罚款。
4、 需方提出派人到供方处利用供方资源,根据需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时,供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在供方处检验合格,并不排除需方在收货时再次进行进货检验及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供方责任。
第21条 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日内、本省供方4日内、外省供方7日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作出处理。如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的0.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按照上周仓储费的两倍进行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需方有权对该批不合格品进行任何处置。根据不合格类别对供方作出以下处罚:
a) 含有严重不合格(MA)时,按照该批货款的10%进行处罚
b) 含有一般不合格(MI)时,按照该批货款的6%进行处罚
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处罚额度如下:
a) 含有严重不合格(MA)时,按照该批货款的12%进行处罚
b) 含有一般不合格(MI)时,按照该批货款的8%进行处罚
c) 供方用其他合格物料代用时,按代用物料价值的8%进行处罚。
3、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以让步使用,供方又不能及时补送造成需方临时转产或停产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需方有权处罚供方5千~1万元/次。造成需方停产超过1小时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并处以供方1万~3万元/次的罚款。造成需方无法及时完成客户订单的,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22条 供方在需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根据物料不合格程度、数量、供方的态度、问题重复性等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处罚额=K不合格物料数物料单价,其中K的取值范围为2~15。
2、 供方物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临时转产或停产时,按照第21条第3款执行。造成需方质量事故时,按照第23条第2款执行。
3、 物料不合格致使需方产品需返修或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4、 物料出现短缺时,经查明属供方故意行为 ,除要求供方补足数量、重量,需方有权处罚供方物料不足价值的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计)
5、 在需方成品检验时发现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属于供方原因的,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处罚,处罚额度如下:
a) 数量小于(含)3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1000元/批
b) 数量大于300台(个)而小于(含)6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3000元/批。
c) 数量大于(含)6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5000元/批
第23条 供方在需方产品销售中及销售后的质量责任:
1、 供方所供物料正常使用寿命(自需方产品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为5年,供方对正常使用寿命内的物料承担质量责任。
2、 因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产品质量事故,供方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客户取消该批订单的损失、市场质量索赔等),对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4条 其它质量责任:
1、 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积极组织整改,供方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供方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照要求履行,需方有权对供方予以1000~3000元/次的处罚。供方在整改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的2~5倍处罚供方。
2、 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产品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报告(必要时),产品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的试验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提供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报告必须是经需方认可的机构出具且在报告的有效期内。对提供虚假报告的供方,供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需方所有损失,同时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万元/次以上的处罚。
3、 供方承诺免费提供以下样件:
a) 需方为申请各类认证所需的样品
b) 定期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样件
c) 需方要经破坏性抽样方可判定送货是否合格时的抽检件



希望对大伙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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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shi (威望:0) (浙江 宁波) 家电或电器 总监 - 品质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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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我也共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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