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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新发布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第3.6.3条,功能检查怎么理解?具体需要开展的工作是什么?

认监委新发布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第3.6.3条,功能检查怎么理解?具体需要开展的工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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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yujun (威望:4) (广东 深圳) 家电或电器 经理 - QMS/EMS 注册实习审核员,注册质量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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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功能检查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以下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忙到你:
1.例行检验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要进行日常校准(频度:2次/日(班前);校准方法:接地电阻,电气强度,泄漏电流等 在实施规则 附录上有详细说明和介绍,校准时,要制作临界的点检样品。例如电气强度要求3700V,那么在检验设备在3800V条件下,检查样品,检验设备必须警报;在3600V时,不警报,这就说明检验设备是正常的)。
2.日常校准要形成作业指导书,指导书内容包括:校准方法,记录要求;当失效时,纠正措施和追溯处理方法;产品再检查的记录要求。
3.要保留记录(包括检验设备每天校准记录,失效时,检验设备修理后,再校准记录,追溯产品的再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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