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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与标准化1

第一部分 有关标准的相关知识
标准化是进行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基础,质量改进的成果要通过标准化固化,标准化的活动贯穿于质量管理的始终,标准与质量在循环过程中互相推动共同提高。
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注: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注:①上述活动主要是包括制定、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
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并促技术合作。
一、我国标准的体制
标准体制主要包括标准分级和标准性质两方面内容。
(一)标准分级
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自1998年始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GB”(“GB/T”)、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2.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
我国标准分为( )。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答案:C
(二)标准性质
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8个方面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
例题
我国标准的性质分为强制性和( )两种。
A.参考性
B.建议性
C.推荐性
D.参照性
答案:C
二、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掌握)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熟悉,记住)
3.标准制定的程序
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
第二,立项阶段
第三,起草阶段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
第五,审查阶段  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
第六,批准阶段
第七,出版阶段
第八,复审阶段  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废止阶段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
5、标准的复审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复审标准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布,使有关单位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例题
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为( )。
A.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B.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C.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D.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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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什么?抄书?注意别人的版权哦,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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