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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品设计的企业是否可以删除6.2.2.1(别小看这个问题了)

这个帖子在”新手“模块有出现过,我现在转过来,加上自己的观点,希望大家能讨论下!
1.标准1.2讲解了可以删除与7.3有关的内容。
上面条款的“内容”是指“仅仅涉及到删除7.3条款的产品设计开发部分”还是代表“章节”?
2.标准6.2.2.1明确说明了对产品设计开发人员的能力要求。但是企业没有产品的设计开发,没有设计开发责任,要这个具备有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的人干什么呢?企业只有过程的设计开发。如有些企业,产品要求都被客户定死了,企业只要做过程的设计开发即可,企业只要各个过程的设计开发人员即可,那如何落实6.2.2.1呢?
按照1段落的理解,是否可以删除6.2.2.1呢?
还盼望高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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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n8000 (威望:3) (江苏 苏州) 计算机相关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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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條款1.2明確說明“本技術規範唯一允許可以排除的項目是在7.3章節,條件是當組織不負責產品設計與開發。允許排除的項目不得包括制程”而標注條款6.2.2.1只是說培訓的內容涉及到設計人員(產品設計和過程設計)。且對應用的工具和技術十分嫺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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