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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AP手册对记录的保存期限要求

根据PPAP手册,
Ⅰ.6 记录的保存
无论提交等级如何,生产件批准记录(见Ⅰ.2.2)的保存时间必须为该零件在用时间(见术语)加1个日历年的时间。

1)请问这个时间怎么计算?比如:从2009.12.27该产品停止销售并经客户批准(或通知)取消该代码,请问作为整车厂的供应商其PPAP记录应该保存到什么时候?

2)在用时间的具体定义,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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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不得不承认,你还是看了PPAP手册的,但手册最后有术语的定义, 看看active part的定义就明白了。
“在用零件(ACTIVE PART)
是指当前提供给顾客用于原设备或维修用途的零件。该零件只有在顾客有关部门授权工装报废后才放弃。对于用非顾客拥有的工装加工的或同一零件或由同一工装加工多种零件的零件,要求有顾客采购部门的书面确认,方可放弃。"
如果客户取消代码意味着工装可以报废的话, 记录应该保存到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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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hongjunl
hongjunl

质量改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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