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828使用的分歧(大家绝对会有争论)
一批产品采取GB/T2828进行产品抽样,
抽样的方案为:
A类接收质量限AQL=0.65
B类接收质量限AQL=1.0
C类接收质量限AQL=1.5
检查水平:一般检验水平II
抽样方案: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N=800,n=80,A类AC=1,B类AC=1,C类AC=2
结果,A类不合格品1个,C类不合格品2个。A类D=1,C类D=2。
现在疑问来了,
观点1:A类、C类不合格品数都没达到拒收数,可以判定合格。
观点2:A类有1个,因为是极严重不合格,比C类不合格要严重。即C类不合格品数可以视为3个,即超过AC,达到拒收数,判定为不合格。
抽样的方案为:
A类接收质量限AQL=0.65
B类接收质量限AQL=1.0
C类接收质量限AQL=1.5
检查水平:一般检验水平II
抽样方案: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批量N=800,n=80,A类AC=1,B类AC=1,C类AC=2
结果,A类不合格品1个,C类不合格品2个。A类D=1,C类D=2。
现在疑问来了,
观点1:A类、C类不合格品数都没达到拒收数,可以判定合格。
观点2:A类有1个,因为是极严重不合格,比C类不合格要严重。即C类不合格品数可以视为3个,即超过AC,达到拒收数,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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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D (威望:1741) (广东 广州) 互联网 员工 - 记住该记住的,忘记改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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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由小编综合网友回帖整理,仅供参考。
一、小编解答根据GB/T2828的判定原则,观点1是正确的。该标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不合格(或不合格品)分别使用对应的抽样方案进行判定,各类别之间不能相互合并或“升级”计数。本例中,A类不合格数D=1,未超过其接收数AC=1;C类不合格数D=2,也未超过其接收数AC=2,因此两类均满足接收条件,整批产品应判定为合格。观点2将A类不合格并入C类计数,实质是混淆了不同不合格类别的独立判定规则,不符合标准本意,会不合理地增大供方风险。
二、问题要点
核心争议在于:当产品同时存在多个类别的不合格时,应分别按各类AQL判定,还是将严重类别不合格“折算”或“合并”到轻微类别中计数。GB/T2828的规则是各类别独立判定,只要各类不合格数均未超过对应接收数,批即接收。
三、网友观点汇总
围绕该问题,网友讨论主要形成以下共识与分歧:
· 主流观点(支持观点1):多数网友认为应严格按标准分开判定。有网友直接引用GB/T2828第7.1、7.4条指出,多类不合格应使用一组抽样方案分别判定,各类均未达到拒收数即可接收;另有网友强调A、B、C是不同不良范畴,除非同一产品同时属于两类,否则不能相互影响或相加。还有人指出,观点2“把记点抽样的基本准则搞错了”,一个A类缺陷不能拆成多个C类缺陷计数。
· 少数观点(支持观点2):部分网友认为A类更严重,应视为C类不合格数增加,从而合计为3个,超过C类接收数2,故判退;也有人主张整批AC应为各类AC之和,因此本批应判不合格。但这些观点被多数人视为对标准的误读。
· 对抽样方案本身的质疑:有网友指出楼主的抽样方案存在错误,例如A类在加严检验水平II下样本量应为125而非80;也有人质疑“一批货分ABC三类接收”的做法是否合理,建议使用单一AQL,否则可操作性差,易引发争议。
· 关于“或/并”关系的讨论:有网友提出,A、B、C类特性之间是“或”的关系,即任一类别达到拒收标准即拒收,但不应相加;若一个产品同时具有A类和C类缺陷,则需按产品数而非缺陷数判定,这一点仍存在讨论空间。
总体来看,多数网友支持“分别判定、互不合并”,认为观点1符合GB/T2828的规则;观点2属于对标准的误解。同时,部分网友提醒应首先确认抽样方案本身的正确性,并建议在制定标准时尽量简化AQL设置,避免实际操作中的混乱。
· GB/T2828-2012是GB/T2828-2003的升级版本,那GB/T2828和GB2828-87有什么区别?
· [求助]GB2828-2003何时起实施,GB2828-87何时起失效?
· GB2828-87 and GB2828-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