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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生活环境是这样被践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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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称职的官员,一位不可信的教授
——评徐振渠主任在南京日报上的奇谈怪论
南京日报2009-2-13 发表了《垃圾焚烧发电不是"洪水猛兽"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文章,为南京江北垃圾焚烧项目鸣锣开道。其实,这篇文章就是徐振渠这位兼职教授对该项目合理性的解释。徐先生的头衔很多,也很大,最主要的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个学者型的高级官员,说出的话应该是有理有据,掷地有声。但拜读该文后,颇令人失望,徐副主任的说辞实在苍白无力,难以令人信服。
一、少量二噁英没问题
徐先生认为二噁英有毒,但如果垃圾焚烧排放的二噁英量很少,那也没有关系。报上是这样刊登的“徐振渠:中国现行有效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中规定,从烟囱中排出的垃圾焚烧烟气中的二恶英含量为≤1.0ng-TEQ/Nm3。欧盟(2000年)和日本(2002年)的现行有效标准规定,烟囱中排出的垃圾焚烧烟气中的二恶英含量为≤0.1ng-TEQ/Nm3。规划中的江北垃圾焚烧厂的二恶英排放量大大低于国标,达到了欧盟和日本的标准”
首先必须纠正一下徐先生的一个无法原谅的错误,按照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环发〔2008〕82号公布的标准,“对二噁英排放浓度应参照执行欧盟标准(现阶段为0.1TEQng/m3)”,也就是说,国家对二噁英的排放标准已经从(GB18485-2001)》中规定的≤1.0ng-TEQ/Nm3,提高了十倍,但徐先生还在用废除的标准说事,作为一个相关性很强的高级官员,居然不了解国家的现行法规,这难道不是失职吗?他的话还有权威信和可信度吗?
接着,徐先生说“正在运行的上海江桥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恶英排放量为0.038ng-TEQ/Nm3;上海御桥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18;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38;广州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56;深圳南山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31;中山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49;江苏太仓垃圾焚烧发电厂为0.067。”而且“上述厂均采用国产化设备,数据均是国家核准的监测单位监测的。因此,我们应对二恶英排放量达到≤0.1ng-TEQ/Nm3有充分信心。”似乎言之凿凿很有说服力,但仔细一想却是经不起推敲。众所周知,欧日等发达国家,都是焚烧经过严格分类的生活垃圾,而我们焚烧的是含有大量塑料的混合垃圾,塑料就是二噁英产生的主要“原材料”。何以我国可以用国产设备,而且是焚烧的混合垃圾,居然能轻易超过发达国家二噁英的排放水平,那意味着我们才起步的垃圾焚烧设备和技术比发达国家经数十年努力(日本 始于1965年)才达到的水平还高,应该是世界领先!把事情说得太好了,反而让人难以相信。记得2007年9月,在同一项目的听证会上,一位项目方从上海请来的,也是建设部的,也恰好姓徐的专家,发表了内容几乎一样的言论,也列举了一组美好的数据,说明各地垃圾焚烧的二噁英排放控制得比先进国家还好。当被问到,这些数据是怎样来的,他说是有关单位一年一二次开车到垃圾焚烧厂检测得出的。一年一二次的抽检能说明365天不断排放的二噁英的实际情况吗?更何况是事先知道的检测!弄虚作假是很多企业,甚至某些政府部门的常态,而我们面对的运营商是特别能作假的,他们的某位成员曾经说,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噁英还不及一枝香烟多!完全达到了厚颜无耻的程度。我们希望后面这位徐副主任能拿出令人信服的数据。如果相关部门是认真负责地推行垃圾焚烧项目,就应该做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可信,群众有权监督的监测制度,做好现有垃圾焚烧项目的污染评估,比如二噁英对周边不同距离土壤的累积污染情况的调查,拿出真实的数据以取信于民。(由于二噁英的几乎不可降解性,因而污染是累积式的,土壤能较好地反映二噁英污染的累积结果,国家环保部(2008)82号文已经有检测土壤污染的要求)
为了说明少量二噁英对人的无害性,两个徐先生都以中医用砒霜治病来作比喻,徐主任说“砒霜有毒,使用不当会毒死人。但有造诣的中医,可以把砒霜作为一味中药治病”,同理,少量二噁英当然无害。我的专业就是中医,中医以毒攻毒的理论来源于《内经》,中医用砒霜是对病人,二噁英污染毒害的是正常人群,难道二噁英也有么某种治疗作用吗,两个不同范畴的事物不能比喻,这是起码的逻辑原则。这种外行人说的“内行话”真让人发笑。令人惊讶的是,为何建设部出来的人说辞如此雷同,连举例都别无二致,让人有理屈词穷之感!

二、垃圾焚烧厂可以建在居民区
为了证明江北垃圾焚烧厂选址的合理性,徐副主任举出了欧日的例子:“在欧盟和日本,垃圾焚烧发电厂分布在居民区的实例比较多,东京有21座垃圾焚烧厂,均建在规划建成区”。徐先生又一次违反了不同类的事物不能相互引证说明的原则。欧日是焚烧严格分类的垃圾,污染排放控制严格,而我们是焚烧的混合垃圾,污染难以监控。日本曾经焚烧过混合垃圾,造成二噁英严重污染,于是大量关闭混合垃圾的焚烧厂,用先进技术焚烧分类垃圾,为何我们要走别人的老路?第二,欧日的环境良好,对污染物的承受能力比我们大得多,而我们的环境破坏是世界前列,环境已然恶劣,如果再让不断排毒的烟囱林立,将是雪上加霜,是对人民的犯罪。江北垃圾焚烧厂的环境评估就已经有超标的数据,一旦垃圾焚烧,污染物向何处扩散廓清?这不成了悬在南京人民头上的利剑吗?第三,即便在欧日有少量垃圾焚烧厂与居民区比较近,也不能以点带面说明居民区可以建垃圾焚烧厂。事实是,欧日的垃圾焚烧厂也必须与居民区保持距离。这里转引赵章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理事、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成员)文章中对选址的部分看法:“三是参考国内外实践。日本的野友先生对10年中癌症死亡调查统计结果发现,在垃圾焚烧场约1.2公里半径以内地区的死亡人数,比1.2公里半径以外地区的死亡人数多1.2倍;德国把焚烧厂边界至居民区距离定为1公里;英国科学家历时11年对9565个垃圾场附近出生的820万个婴儿进行调查,发现缺陷类病态的婴儿比外围明显增多;北京有些大型垃圾填埋场周围1.5公里内已出现高发病村,十几平方公里内地下水已不能饮用。 综合上述因素,与垃圾填埋场建在一起的焚烧厂周围至少1公里内将不可能是安全的,必将出现较为严重的高发病区。”
国家环保部(2008)82号文对垃圾焚烧选址的第一条规定就是“(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垃圾发电)南京的居民区算不算城市建成区,徐先生鼓吹在居民区建设垃圾焚烧项目,是否再一次直接违反国家法规?一个“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怎么能说出这种伤天害理的话来!江北垃圾焚烧厂址,不仅在居民区和城市规划区,还在生态区,老山风景区,珍稀动植物保护区,在这种地方建垃圾焚烧厂,其合理性在哪里?

三、对于解释和说明,或不愿听,或听不懂
徐副主任不愧是大官,说起话来总是有点盛气凌人,对反对建垃圾焚烧厂的群众,拿出若干的大帽子“只要少数人反对,选址就定不了。这是不是正常?由此,我觉得需要对民主问题开展一些讨论。如:少数与多数、局部与整体、权利与义务、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教育。”就差点没戴“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帽子了。试问,党中央给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要不要,不同意见的群众哪点触犯了法律,怎么就成了搞大民主,或者不顾整体利益?你说这些人是少数,有根据么?你为什么不调查一下垃圾焚烧厂周边的群众有多大比例的人反对?
徐主任如此生气,可能是因为这些反对派“对于解释和说明,或不愿听,或听不懂”,总而言之就是不听话。我想说的是,不要小看了群众,公众中高手很多,讲得对的肯定懂,对你们那些没有水平的话,确实没人懂,那也只能怪你们自己太次。至于不愿听的问题,应该说群众愿意听真话、实话,不愿听假话,鬼话。你说的话与国家的法规都不符,如何让人愿意听!你处处指责不同意见的群众,但为何不问一下有关部门是如何对待群众的!2007年的听证会不给代表准备时间,为避开群众,江北的项目却让与会者坐车一个多小时,穿越整个南京城,到江宁去开。今年的项目环评公示,再一次处心积虑地选在春节到元宵的时间公布,如此地下作,怎么能让公众信服呢?
要全面评述徐主任的奇谈怪论,还有许多话可讲,留待以后吧!我们期待有关部门拿出诚意来,耐心倾听群众的呼声,放下身段与公众沟通,实事求是地展开讨论,然后进行合理决策,不要一味干那种玩弄权术,欺骗群众的把戏,这只能激化矛盾,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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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canfei (威望:3) (广东 深圳) 在校学生 其它 - 来自湖南的一匹独狼,广西、浙江、广东、江苏都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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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很多高官就这副嘴脸,其实他们心里想说的远比说出来的恶毒。不过也难怪他们,“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软”,捞到好处自然要帮人做点事,更何况践踏人民的权利是他们的拿手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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