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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特种防护用品LA生产许可证的注意细节

LA生产许可证作为中国国内,任何一家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要办理的一项产品认证,该细则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注:以下有部分文字摘录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文字
  1. LA生产许可证涉及到的安全防护产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常规的个人安全防护产品(PPE),均属于LA生产许可证认证的序列,其中包括:安全头盔、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耳塞、防护面罩及防护鞋靴,和个人防静电用品。基本上覆盖了个人防护用品的所有内容。
  1. 具备认证LA生产许可证资格的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资格
3.1 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2 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申请认证的产品
3.3 必须有生产、控制、保养申请认证的产品的能力。
3.4 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条例的规定
注:以上四条,若有一条不符合,均有可能造成认证失败
  1. 认证程序
4.1 申请程序及提交资料
4.1.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只需要向企业所在的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申请资料即可,地省级认证机构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地省级认证机构若是受理了企业的认证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的申请资料提交到审核部,会由审核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安排至企业审查。
注: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但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且在产品或包装上做好“试制品”标识
4.1.2 申请认证的企业必须向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资料
4.1.2.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1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2.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2 企业实地审查
4.2.1 审查部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安排审查员至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会在审查
前5-10日通知企业,同时会将相应的审核计划和内容发至企业,有企业按照计划的内容进行整理。
4.2.2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或省局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3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核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及认可
4.3.1 企业实地检查合格后,审查人员会从企业申请的产品中抽取一定量样品,带回验证机构,进行样品的验证
4.3.2 样品检测合格后,审查组会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提供与企业
4.3.3 若在样品抽取过程中,若有企业不愿提供样品。或样品测试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则企业需要申请认证失败,需整改后重新申请
4.3.4 若所有的步骤(资质确认、实地审查、样品抽测)均OK后,审查部会将所有信息提交至国家许可证审查中心,经过审核确定合格后,会在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提交至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确定OK后,即可颁发生产许可证。
若审查不合格,将会通知企业进行整改。
  1. 证书及标志的管理
5.1 证书
5.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规格型号、安全等级。
5.1.2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过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同时,若环境发生改变,如:(国家政策、规定改变,企业地址、信息改变,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改变,工艺技术改变,新增所属单位需认证等),均可重新向认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5.2 标志
5.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2.2 若企业一旦出现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或者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现象,必须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5.2.3 若企业有以下情况时,将会被吊销安全许可标志
5.2.3.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5.2.3.2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5.2.3.3 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5.2.3.4 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5.2.3.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5.2.3.6 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及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5.2.3.7 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及其他
企业被撤销安全许可证后,可在规定的时间后,重新申请认证
注:委托加工的申请流程通企业申请流程一样,只是需要另外提供有效的、详细的《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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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p7801 (威望:1) (广东 广州) 电子制造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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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你辛苦了
尽管我还用不上
但还是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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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

wind_he
wind_he

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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