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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註冊的疑問

REACH法規里面講到已經注冊的物質不管有意釋放還是非有意釋放,都不需要再註冊。
可是其法規內還有講到1-10噸,10-100噸等的註冊,假如本來是銷售1-10噸的物質,因為銷量增加超出10噸,是否需要重新注冊呢?如需重新註冊,那不就是重復註冊了麼?請有經驗的大俠們解疑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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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tiazhu (威望:0) (江苏 苏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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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的回答!
也就是說目前來說是這樣理解的,那可能需要真正運作一段時間才知道到底是怎么樣一個方式比較省錢省力啦!
樓上的是歐盟境內的自然人還是法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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