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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职业病申报的问题

最近审核中,审核员提出要我公司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申报,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于是找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问题是:目录上所列的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只要存在这些危害因素,不管浓度多大,接触时间多长,都必须申报吗?例如:目录中“三、化学物质类”的的:“(二十)二氧化碳”,难道工作场所有二氧化碳就要申报吗?哪儿没有二氧化碳啊?
去年公司曾请疾控中心来现场检测过,检测依据是《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检测项目是:噪声、丙酮、丁酮。检测结果是:噪声80dB(限值85dB),丙酮<3mg/m3(限值<450),丁酮1.3mg/m3(限值<600)。
到当地卫生部门问过了,他们说我们可以申报,他们就会给个回执,这三个项目,其中噪声他们可以说不构成职业病危害,而其它两个,只要申报了,就会记录位危害项目,要去做职业病体检等。问题是:他们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很明显这几个项目的测试值远远低于标准值,难道还要做职业病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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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见识了,呵呵.
才接触职业病这块, 学无止境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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