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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办事指南 (广州)

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从 2001 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 6 月。凡经全国考试合格的,将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拟报考人员 须于当年年底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 ( http://www.gzexam.com.cn ) , 并经过“网上报名”和“报名确认”等两个步骤完成参加次年考试的报名手续。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从 2003 年开始,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实行定期注册登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机构。

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或逾期不办理者,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后, 3 个月内未办理重新注册登记的,质量专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质量专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包括首次注册登记,重新注册登记和变更注册登记),省直持证人员的注册登记及相关登记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三、办理注册登记

属于广州市管辖单位的持证人员可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解放北路 1382 号)质量监督管理处免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联系电话: 86197742 。

(一)办理首次注册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质量专业资格注册登记申请表(可在广州市质监局网站 www.gzq.gov.cn 直接下载);

2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近期小 1 寸彩色照片 1 张。

(二)申请重新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质量专业资格重新注册登记申请表;

2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3 、规定的继续教育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近期小 1 寸彩色照片 1 张。

四、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取得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 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将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凭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全国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拟订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编写继续教育教材和辅导资料。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初级资格继续教育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 4 个学分;中级资格继续教育必须参加必修项目 ( 由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度发布一次 ) 的培训,并在规定的继续教育项目内,每年不得少于 10 个学分。

按照广东省质监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通知》的规定,广州地区质量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必修项目的培训由以下机构承担,参加继续教育必修项目培训的质量专业资格人员可自主选择:

1 、广东科勒质监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 563 号省质监局大楼 8 楼,联系电话: (020)84474489 、 84448069 、 84254415 ,联系人:刘丽红、李丽珍。

2 、赛宝技术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东莞庄路 110 号,联系电话: (020)87237165 ,联系人:阎西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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