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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ick/A-tick认证简介 (1)

A-Tick是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简称ACA)为了通信设备发的认证标志。
(1) 制造商和进口必须依照下更步骤使用A-Tick:
(一)、产品执行ACAQ技术标准测试
(二)、向ACA登记使用A-Tick
(三)、填写“符合声明表”(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m),并和产品符合记录保存一起
(四)、在通信产品或设备上贴上有A-Tick标志的标识(label)
(五)、销售给消费者
(2) 电讯设备的A-tick要求
根据澳洲电信法1997第21部分,由澳洲通讯媒体管理局ACMA负责进行有关电讯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的技术管理。ACMA为此引入了基于产品标签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自我管理体系,这一体系按照电讯标签公告2001来实施。
符合性要求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这类产品符合管理当局要求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在提供或连接到电讯网络之前得到了适当的标识。有关技术标准涉及到关于集成电讯网络的用户和操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标准电话服务的电讯网络的互连可用性以及实现紧急呼叫服务。
澳洲制造商和进口商或其授权代理必须在标签公告中规定的产品上贴上A-tick标签或者不符合标签。
一般来讲,任何能够连接到运营商或运营服务提供商的公共电讯网络上的消费者设备和消费者连线都属于标签公告中定义的电讯产品,例如:
应答机
移动电话
传真机
电话机(包括无绳电话)
调制解调器
(1) A-Tick仅适用于通信产品,電子产品多半是申請C-Tick ,不过电子产品如果申請A-Tick,則不需另外申請C-Tick 。
自2001年11月起,澳大利来/新西兰的EMI申請合并;如果产品要在这二国销售,下列文件在行销前必备齐,以备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或新西兰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当局随时抽查: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2. "Application to use the C-tick Mark" Form - 必须由澳大利亚/新西兰公司或进口商签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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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测试报告 - 必须由 NATA 或与 NATA 互让之认证机构,如 NVLAP 或 A2LA 认可的实验室核发才有效,否则要求样品送测机率非常高。

---> 根据这点,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只要去澳洲和新西兰的产品都要去做C-TICK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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