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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试验程序

检验和试验程序
Inspection and Test Procedure




1、 目的
对外购物资、半成品、最终产品的检验和验证进行控制,确保其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处于受控状态,并给产品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用的外购物资、生产过程中和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

3、 定义
3.1【检验】对产品特性进行的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并将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注:上述定义仅适用于质量标准。ISO/IEC指南2中对“检验”有不同的定义。
3.2【优检】在可信的情况下以简易方式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定其合格的活动。
3.3【免检】不介入检验职能的活动而确定其合格作接收或放行的活动。
3.4【验证】 verification 通过检查和提供客观证据表明规定要求已经满足的认可。
3.5【自检】self-inspection 由工作的完成者依据规定的规则对该工作进行的检验。注:自检的结果可用于过程控制。
3.6【FQC】Final Quality Control的缩写,
3.7【OQC】Outgoing Quality Control的缩写。
3.8【OQA】Outgoing Quality Assurance的缩写。本程序中是指对产品进行最终/出货检验的检验人员或部门。
3.9【合格】达到规定的要求。
3.10【检验状态】 物料或产品在检验前后所处的状态,它包括:待检、在检中、合格、不合格、已检待处理。
3.11【紧急放行】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验证,而直接将来料放行并投入使用。

4、 职责
4.1工程技术部
a) 负责制订外购物资验证和产品检验规范,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验证工作;
b) 负责外协生产机架、机框及其部件的检验;
c) 对来料的重大质量问题提供技术上的判断依据;
d) 对检验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指导。
4.2生产部负责协助本程序文件执行,并对检验过程中的标识加以维护。
4.3 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对来料进行检验与判定,作好准确、客观的检验记录,对检验报告内容的正确性负责。
4.4 技术工程部主管批准/否决紧急放行申请。
4.5.采购部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分承包方的合格证据。
4.6 暂存库按规定程序及时将来料送检,将检验合格的物料转交原材料库。
4.7 仓库负责接收、贮存、保管和发放检验合格的物料、产品。

5、 过程要求
代号 过程 过程内容与要求 责任者 执行依据和输出
01 送检 送检的产品必须置于规定的送检区域,并明确标识其所处的状态。 暂存库 送检单
02 确定
样本 a)根据送检数量按进行。抽样
b)抽样要以具有随机性与代表性为原则。
c)对于风险采购订单应加严抽验。 检验人员 产品企业标准

抽样按GB2828
03 验证

检验 a)按照规定文件实施所有规定的验证和检验工作。
b)如实记录实测/检验结果(如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 来料验证指导书
产品企业标准
04 判断 a)所有要求的项目都已检验合格时,可判定该批(或件)物料合格。
b)当验证、检验发现不合格时,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c)应如实、清楚地作好检验记录,以备质量追溯。 检验人员

《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05 标识 对产品的检验或试验状态要作出正确的标识,作好并保存见证性记录。 检验人员
06 处置 a)合格,办理入库手续。
b)让步接收,办理入库手续。
c)筛选,由生产工段的人员或供应商来人筛选。筛选后,再送IQC检验,合格品入库;不合格品退货。
d)退货,由暂存库联络采购/外协相关责任人员,办理退货手续。 如“4 职责” 物料和产品管理规定




6、 管理程序
6.1 操作程序
6.1.1 正常情况下,进货物料和产品按照“过程要求”执行。其中:
a) 模块、机箱和外观整件验证,以及产品为全检;
b) 五金件、元器件等为抽样检验。
6.1.2 以下情况基本参照(但不受制于)“过程要求”执行。
a)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检验
b) 来自关联公司的产品;
c) 当前没有检验条件或验证方法的物料;
d) 在外协厂的检验、顾客到我公司的检验;
e) 行政办公物品;
f) 仪器、设备等;
g) 市场退返的产品和需维修品;
h) 已确定是优检和免检的物料和代理产品;
i) 对仓库的品质稽查和其他异常情况的检验;
j) 其他特殊情况。
6.1.3 生产过程的产品按照调测工艺进行自检,形成成品后,由检验员对所有成品都要进行规定的功能检验,自检按《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执行。
6.1.4 因急需来不及验证和检验时,允许提出紧急放行申请
a) 紧急放行申请由销售/生产部门提出,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b) 紧急放行时,应对物料作出明确的标识,并作好记录。
c) IQC应尽快对紧急放行的物料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应通知紧急放行的申请部门,以便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6.1.5 其他情况的记录以主管领导批准为准。
6.1.6 送外检验
当重点检验器件的某种性能对本公司产品质量影响较大,而本公司无检测设备检验此性能时,IQC应每二到三年将此类器件抽取样品送到国家授权的实验单位或要求/委托供应商送到国家授权的实验单位进行测试,实验结果报告由IQC部妥善保管。
6.1.7 外协检验
a) 根据质量控制需要,由外协采购工程师决定是否需要IQC检验员短期、或长期、或根据检验项目外出检验,并向IQC部提出建议,由IQC部主管批准实施。
b) b)对机柜、结构部件、模块等来料,考虑到检测工装设备和人员技能因素,IQC部主管可授权委托PQC/FQC进行检验。

6.2 控制程序
6.2.1 检验员应对相关的产品性能、检验标准等文件有足够了解;检验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6.2.2 。进货验证按供应商与公司共同认可的标准进行;若无此认可的标准则执行本公司规程。
6.2.3 物料的接收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受控活动,紧急放行或让步接收时,必须形成可追溯性记录
6.2.4 在有可信的保证措施情况下,可以委托物料加工者或采购代理方进行进货检验,但应与之形成相关保证协议。
6.2.5 在完成产品检验前或在收到并验证必要的报告前,不得将产品放行。
6.2.6 只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已经圆满完成且有关的数据和文件齐备并得到认可后, 产品才能发出。
6.2.7 对有安规认证要求的产品或物料应有明确的标识,不许紧急放行或让步接收,否则,不得使用安规标识。
6.2.8 对于安规检验项目,在生产工序要求进行100%测试的,产品检验时可不再实际检测该项目。
6.2.9 通过对生产工序记录(流程卡)的检查,或质量工程师/生产管理人员巡检对安规测试工序进行监督。
6.2.10 对有安规要求的工序应作出明确标识,并按规定进行电气性能安全性检验或试验.


7、 附件
表—物料验证记录
表—产品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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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厂啊看得眼花了希望能简化一点不要那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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