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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进货不合格的处罚

今天在生产线上发现一种材料不合格.通知进货检验员填<质量异常反馈单>,
对方称,体系文件中规定如填一次反馈单,停止对该材料厂家进货三个月,而该材料厂家仅此一家,停了公司将无法生产,一般情况下口头警告,严重时才开反馈单.
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对,口头警告没留下记录,无法追溯持续改进效果.

各位,你们在编写质量体系文件时,如何对此类问题进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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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li (威望:0) (广东 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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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我们是分为几个层次的,一般是3次机会,而且是看供应商所范错误造成的后果来定论的.实际情况由公司所定的体系来定,不过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反过来修改公司文件体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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