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还没有绑定微信,更多功能请点击绑定

良好农业规范(GAP)的实施试点

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将全面展开



——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关键举措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积极运用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手段,做好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推进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促进农产品和食品出口,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质检系统做好良好农业规范(GAP)试点工作。


推行GAP是国际通行的从生产源头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是确保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前提保障。积极推动我国GAP认证结果的国际互认,对促进我国农产品扩大出口具有积极作用。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工作也是深入开展农业标准化及其示范区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签署的促进农产品出口、扶持优质农产品的协议和合作备忘录,结合各地农产品出口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实施,质检系统开展GAP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试点时间为2006年7月开始至2008年结束。试点地区是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海南、四川等15个省和直辖市。


通知要求,各地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农业、林业、商务、供销合作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各地质检部门开展工作时,与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出口原料基地建设相结合;与扶持和开发当地的农业主导产业、名特优产品生产加工相结合;与促进出口潜力大、深加工后附加值高、能够促进当地农民增收的项目相结合;与研究解决出口农产品、食品的农兽药残留和破解国外技术性壁垒措施相结合,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各局要积极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开展GAP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要加强对GAP认证及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认证有效性。


各局要做好对试点单位相关人员的GAP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的培训,及时了解、掌握试点单位在实施GAP国家标准和认证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组织技术专家有针对性地为GAP的出口原料基地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注意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中、小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GAP的有效方法,积极扶持其开展相关活动并取得实效。


各地质检部门要结合GAP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GAP、HACCP、ISO9000与卫生注册登记规范相互补充和衔接的出口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平台,实现对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加工以及农药、兽(渔)药、饲料施用等过程和环节的有效控制;要动员和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实施标准化生产中与认证认可工作形成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农药、兽药和饲料使用的自律机制,从“使用”环节解决农产品残留限量满足相关要求。


通知还要求,各地质检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开展GAP活动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有效性。根据农产品的生产季节,每半年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报送一次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将根据GAP试点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试点验收工作,进一步总结和规范GAP试点活动。通过示范带动,力争用2—3年的时间将GAP实施工作在出口原料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中全面展开。


记者了解到,开展GAP对于积极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做好输日农产品的源头管理也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国家认监委有关人士表示,输日食品主要产地省市,要重点抓好GAP的贯彻实施。
对“好”的回答一定要点个"赞",回答者需要你的鼓励!
已邀请:

0 个回复,游客无法查看回复,更多功能请登录注册

发起人

扫一扫微信订阅<6SQ每周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