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没有条款要求必须独立,但是从管理常识来说必须保证质量部门能够相对独立的行使质量控制的权利。因为质量控制过程是一种监督过程,如果不能独立行使其权利,则其监督就很有可能失效。而所谓是否能够独立行使权力与部门是否独立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其责、权、利是否独立有关联。所有管理活动最终管理的对象都是人,而从人的本性来说,都是天然的趋利避害的。如果负责质量控制的岗位无法做到责、权、利相对独立,质量部门无论是否独立设定都会造成监督失控。
例如:
很多公司设定了独立的质量部门,但是质量部门在IQC抽检判定批次不良时,往往会要求IQC对物料进行全检筛选。按照这样的责任划分,还怎么可能指望IQC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呢?要知道判定批次不良就是给自己找一些额外的工作。所以还不如放宽一些去让后续的工序去承担这个工作好了。这样IQC的监督作用就完全失效至少部分失效了。
所以不要纠结于部门归属上是否独立,而是关注实际的责、权、利的划分。就以上个例子来说,如果规定IQC判定批次不良后,需要全检筛选时绝对避免IQC的参与(可以是供应商,也可以是生产线),甚至筛选后要求再次提交IQC进行抽样检验验证,这样的话,IQC是否独立设定在生产部门以外有什么关系呢?
2016-10-27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