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论坛 文章 培训 人才 圈子 签到 VIP 话题 收藏 7Tool SQE 体系 管理 5手册 Rohs 认证 六西格玛 精益 精华 ai问答 评估我
资料库上万份资料 AIAI问答智能答疑 评估我能力评估
供应商品质协议
头像
第一篇 概论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双方本着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订立本协议。并承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负责。
第2条 当供方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以及应知会需方的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及时通知需方,提供相关公司的变更的证明资料。
第3条 本协议是需方所有供方共同遵守的通用版本,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双方协商签定相关协议。
第4条 本协议所使用的文件及表格均为当前正在使用的版本。当新的版本及表格发布时,以新的版本和表格为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5条 需方内部的各部门与供方相关的管理职责
1、需方的物料部是需方与供方进行业务活动的总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供方采购物料。
2、需方的工程部、品管部负责与供方进行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
3、需方的财务部负责与供方进行相关财务结算业务。
4、需方的其他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与供方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6条 需方对拥有产权的模具具有调拨权。需方调拨给供方的模具,由供方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自理。但涉及模具大修及改进时,必须提前通知需方,并经须需方同意后方可实施。若供方要求需方承担改模费用时,须向需方物料部申请,并与需方物料部签定改模费用协议。供方实施改模后将有关维修、改进、改造情况反馈给需方。在涉及需方产权的模具的开发和更改业务活动中,没有经过需方物料部书面认可或未经过需方物料部授权,则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管理方法
第7条 需方以向供方回收的“供方保证能力调查表”、工程部的样品确认书和供方的评审资料为依据,确定供方的供货能力。当供方的供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供方。
第8条 需方为确保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需方的要求,对关键物料供方(必要时对一般物料供方)进行现场评审。
第9条需方根据供方的保证能力、供货表现、物料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供方在同类物料供方中的供货比例。
第10条需方已经获得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证书,该体系要求供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确保所供物料及包装物符合需方环境的要求。
第四章 定义
第11条 关键物料:指对需方产品质量有重要影响的物料。
第12条质量特性重要度等级:以对产品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的影响及经济损失程度将质量特性分为重要质量特性及一般质量特性。
第13条 不合格分类:以产品的某些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的严重程度将不合格分为MA(严重不合格)和MI(一般不合格)。
第14条 物料下线率:不合格物料数占投入使用的物料数的百分比。
第15条 认可进货:指需方对供方提供的物料的检验,以供方提供的该批物料检验报告作为需方入厂检验依据,仅对数量、型号规格、外包装等进行验证的一种进货检验和供货方式。
第16条 装机付款:在需方未付款之前,供方所供物料产权仍属于供方。当供方物料装机后,需方对装机物料进行收货,该部分物料成为付款对象。

第17条 恰时供货:指供方按照需方规定的时间将需方生产所需物料送至需方指定地点的一种供货方式。
第18条 易损件:在运输或生产过程中受力后容易损坏,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误操作不容易恢复质量特性或质量稳定性较差的物料。
第二篇 质量保证
第一章 供方质量责任
第19条 产品质量要求:
1、 供方产品质量要求按照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照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
2、 供方提供给需方物料的质量特性重要度等级及不合格分类按照需方的企业技术标准执行。
3、 供方的产品在结构、尺寸、外观和其他特殊技术要求方面应符合需方提供的图纸、封样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技术文件发生歧义,解释权在需方检验部门。
4、 供方在首次批量提供物料前应向需方提交供方实际有能力进行的产品常规检验项目和型式试验项目、主要和关键仪器(设备)型号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和测量精度、有效型式试验报告及所用原材料性能测试报告。
5、 需方对供方产品实现过程有要求时,以文件的形式向供方明示。
第20条 供方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需方对供方使用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有明确要求时,供方不得使用未经需方确认或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或原材料生产提供需方的物料。供方因更换或新增加关键设备、更换或新增加模具、改变主要零部件或原材料、改变配方、技术参数、生产工艺作重大更改或未经同意发外加工等原因引起产品质量可能发生变化,必须先通知需方,经同意后方可以送样,经需方确认方可以供货给需方。否则一旦发现将视为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并对供方追加1~5万元的罚款。
2、 当需方对供方的检验控制有明确要求,供方在生产提供给需方的物料时,必须按照需方确认的检验控制流程实施检验,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需方发现供方未按照要求实施检验或检验控制不严格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有权对供方予以2~4万元/次的罚款。
3、 供方对需方的现场审核、突击质量稽查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隐瞒,否则需方有权予以供方1万元/次的罚款。
4、 需方提出派人到供方处利用供方资源,根据需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时,供方应给予支持与配合。在供方处检验合格,并不排除需方在收货时再次进行进货检验及供方在需方产品实现过程中的供方责任。
第21条 供方在需方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日内、本省供方4日内、外省供方7日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作出处理。如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的0.5%的仓储费,以后每周按照上周仓储费的两倍进行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需方有权对该批不合格品进行任何处置。根据不合格类别对供方作出以下处罚:
a) 含有严重不合格(MA)时,按照该批货款的10%进行处罚
b) 含有一般不合格(MI)时,按照该批货款的6%进行处罚
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处罚额度如下:
a) 含有严重不合格(MA)时,按照该批货款的12%进行处罚
b) 含有一般不合格(MI)时,按照该批货款的8%进行处罚
c) 供方用其他合格物料代用时,按代用物料价值的8%进行处罚。
3、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以让步使用,供方又不能及时补送造成需方临时转产或停产时间不足1小时(含)的,需方有权处罚供方5千~1万元/次。造成需方停产超过1小时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损失并处以供方1万~3万元/次的罚款。造成需方无法及时完成客户订单的,供方应承担需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22条 供方在需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1、 根据物料不合格程度、数量、供方的态度、问题重复性等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处罚额=K不合格物料数物料单价,其中K的取值范围为2~15。
2、 供方物料质量问题造成需方临时转产或停产时,按照第21条第3款执行。造成需方质量事故时,按照第23条第2款执行。
3、 物料不合格致使需方产品需返修或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4、 物料出现短缺时,经查明属供方故意行为 ,除要求供方补足数量、重量,需方有权处罚供方物料不足价值的10倍(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计)
5、 在需方成品检验时发现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属于供方原因的,需方有权对供方进行处罚,处罚额度如下:
a) 数量小于(含)3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1000元/批
b) 数量大于300台(个)而小于(含)6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3000元/批。
c) 数量大于(含)600台(个)的批量不合格,不低于5000元/批
第23条 供方在需方产品销售中及销售后的质量责任:
1、 供方所供物料正常使用寿命(自需方产品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为5年,供方对正常使用寿命内的物料承担质量责任。
2、 因供方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产品质量事故,供方承担质量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客户取消该批订单的损失、市场质量索赔等),对涉及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24条 其它质量责任:
1、 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方应积极组织整改,供方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若供方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照要求履行,需方有权对供方予以1000~3000元/次的处罚。供方在整改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的2~5倍处罚供方。
2、 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产品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报告(必要时),产品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的试验费用由供方承担。供方提供的可靠性及化学测试报告必须是经需方认可的机构出具且在报告的有效期内。对提供虚假报告的供方,供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需方所有损失,同时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1万元/次以上的处罚。
3、 供方承诺免费提供以下样件:
a) 需方为申请各类认证所需的样品
b) 定期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的样件
c) 需方要经破坏性抽样方可判定送货是否合格时的抽检件



希望对大伙有帮助!!!!
77 回答 18937 浏览 2005-09-07
(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内审员4天 5000元查看 ›
共 77 个回答 按票数 最新
头像
第二章 需方质量责任
第25条 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更改文件等技术文件,承担因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而造成供方物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责任。
第26条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第27条 由于需方技术更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第28条 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共同进行鉴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29条 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30条 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三篇 供货保证
第一章 供方的供货责任
第31条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3个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当需方明确要求供方按时响应相关信息,而供方未能满足要求时,需方按200元/次处罚供方。
第32条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货时间,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供方未按照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第22条第1款执行。
1. 恰时供货供方应规定时间将物料送至需方指定的生产现场,按要求堆放好,并自行控制运输在途时间,未经需方同意提前送达的物料需方有权拒收。
2. 非恰时供货供方每天将备货物料送至配套仓。送货时间为8:00-12:00、13:3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同意。
第33条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的数量供货不,随货附带“送货单”。需方按照零库存方式运作,供方进入需方仓库的物料产权仍属于供方,需方按照实际装机数量开具“外购件收货单”。供方未按量供货,造成需方生产无法按时如数完成,按第20条第1款执行。
第34条 交货规范:供方送货必须保证单货同行,无“送货单”的物料视同未送到仓库。“送货单”必须字迹清晰、填写正确,不得任意涂改。配套供应的物料必须配套送货。供方送货到仓库时必须先通知需方按“送货单“当面清点物料,按照需方指定的区域和物料类别整齐摆放,不得擅自将物料随意堆放。使用需方搬运工具时(周转车、手动液压叉车等),必须爱惜并保管好。不得随意挪用需方专用地台板,如需周转物料之用则要做好登记。
第35条 交货及需方退货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放指定地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过程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36条 退货:需方对供方实行装机付款政策。因物料暂无需求或出现质量问题需退货时,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3日内完成退仓手续。

第37条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同一种物料除尾数外的每一箱物料数量必须相同。
第38条 备料: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
第39条 调让物料和委外加工:双方存在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业务时,供方在接到需方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后,必须在3日内到需方指定地点办理物料出厂手续。供方在对调让物料进行加工装配时,应保持调让物料的原有质量特性。如需方已向供方发出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领用手续,则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物料价值千分之五的仓储费。
第40条 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送样周期(送样周期指供方签收送样单和技术文件到将样品送至组放指定确认人处的时间)具体见“送样单”如供方没有能力满足“送样单”的要求,应在接到“送样单”后24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否则视同供方认同。如中途需方进行技术更改,则送样周期重新开始计算。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每单每逾期一天,需方按300元/天处罚供方,每单不超过2000元。
第41条 需方模具管理:供方不得利用需方具有完全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任何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经需方书面同意例外,供方利用需方具有部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产品时,必须书面征得需方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3万。
第42条 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作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第43条 在需方厂区内的纪律: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厂区,应遵守由需方制定并通知供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供方应对由供方聘请进入需方厂区作业的第三方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方人员违纪,等同供方人员违纪。供方人员在需方厂区内不遵守需方纪律,按需方相关管理规定对供方进行处罚。
第44 条 商业行为:本协议签订前一年内、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期满后3年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需方采购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及其本人直系亲属行贿。如违反本条约定,供方应按给予不正当利益金额的5倍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且需方有权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45条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过程管理信息、分供方信息。需方有权随时检查供方及分供方的各种信息并予以保密。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否则一经查实,需方处罚供方1万元,同时保留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
第46条 不可抗因素:因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情况出现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情况出现起10天内,向需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每延迟一天,需方按1000元/天年处罚供方

第二章 需方责任
第47条 物料接收:需方负责对进入仓库的供方物料进行管理。当仓库内的物料需退回供方时,需方和供方协商处理供方所受损失。
第48条 物料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即使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确认不合格的物料样品供方10日内不领取或不要时,需方自行处理。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向供方发放“样品确认单”
第49条 提供文件:需方向供方提供物料生产所需的采购文件及其他文件,包括意向采购订单、“送样单”、技术文件、判为不合格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MRB报告,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更该通知单、采购及验收标准、质量技术要求、胶片、实样及其它约定条件的文件等。
第50条 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供方
第51条 供方容器管理:如供方提出其用于包装或盛放产品的周转器具能回收再用,且回收再用后不致于对产品造成不良影响。需方应妥为保管并向供方移交.
第四篇 附则
第52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经双方同意。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需方所大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3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年继续生效,依此类推。
第54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以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供货协议》、《技术协议》、《补充协议》自然失效。
第55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加盖双方公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需方(名称及盖章): 供方(名称及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05-09-07 22:24
第 1 页 · 共 77 个回答
本问题共 77 个回答,登录后查看全部
登录查看
IMS (ISO 9001/ISO 14001/ISO 45001)内审员4天 5000元查看 › IATF16969内审员4天 5000元查看 ›
相关问题
如何与供应商签订品质协议?包括哪些项目
3 回答 · 2522 浏览
与供应商的品质协议、环保协议是该由采购签订还是由SQE签订?
11 回答 · 4487 浏览
怎么与适配器供应商签订环保协议和品质协议
2 回答 · 2279 浏览
有关供应商合作协议的求助
0 回答 · 2725 浏览
供应商管理流程图与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75 回答 · 5404 浏览
供应商质量协议该怎么定啊?
25 回答 · 7008 浏览
ROHS供应商协议
8 回答 · 6531 浏览
我做的供应商交付保证协议和诚信合作协议
2 回答 · 3633 浏览
与供应商签署环保协议的难点
5 回答 · 2666 浏览
对供应商执行ROHS重罚协议
7 回答 · 2887 浏览
首页 发现 +发布 消息 我的
6S
把 6SQ 添加到桌面
像 App 一样快速访问,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