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需方质量责任
第25条 需方应及时向供方有效的企业技术标准、图纸、技术更改文件等技术文件,承担因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文件而造成供方物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责任。
第26条 需方在收到供方提出的原材料、工艺过程、检验控制及样品确认申请时,应及时组织确认。
第27条 由于需方技术更改引起供方已生产的物料不符合要求时,需方应按照订单约定的数量按照原检验标准进行验收。
第28条 需方追究供方的质量责任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供方对需方的质量判定有质疑时,有权提出异议并由双方共同进行鉴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供方有权要求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由败诉方承担。
第29条 需方应确保有关供方违反本协议的事实描述准确无误,包括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30条 需方应保证与供方的沟通渠道顺畅,对供方的整改要求、业绩评定、处罚与处理、通知信息均应以正式方式通知供方。
第三篇 供货保证
第一章 供方的供货责任
第31条 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订货信息、需求变更等信息,应及时进行评估和反馈。如评估不能满足需求时,应在3个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协商,否则视为同意执行。当需方明确要求供方按时响应相关信息,而供方未能满足要求时,需方按200元/次处罚供方。
第32条 交货时间:供方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方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交货时间,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意。供方未按照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第22条第1款执行。
1. 恰时供货供方应规定时间将物料送至需方指定的生产现场,按要求堆放好,并自行控制运输在途时间,未经需方同意提前送达的物料需方有权拒收。
2. 非恰时供货供方每天将备货物料送至配套仓。送货时间为8:00-12:00、13:3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方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同意。
第33条 交货数量:供方应根据需方的要求的数量供货不,随货附带“送货单”。需方按照零库存方式运作,供方进入需方仓库的物料产权仍属于供方,需方按照实际装机数量开具“外购件收货单”。供方未按量供货,造成需方生产无法按时如数完成,按第20条第1款执行。
第34条 交货规范:供方送货必须保证单货同行,无“送货单”的物料视同未送到仓库。“送货单”必须字迹清晰、填写正确,不得任意涂改。配套供应的物料必须配套送货。供方送货到仓库时必须先通知需方按“送货单“当面清点物料,按照需方指定的区域和物料类别整齐摆放,不得擅自将物料随意堆放。使用需方搬运工具时(周转车、手动液压叉车等),必须爱惜并保管好。不得随意挪用需方专用地台板,如需周转物料之用则要做好登记。
第35条 交货及需方退货费用:供方负责发货,运输、卸货到需放指定地点。负责不合格等原因被需方退货的物料的装货、运输,并承担过程风险。但供方可委托需方或第三方卸货,其费用由供方承担。
第36条 退货:需方对供方实行装机付款政策。因物料暂无需求或出现质量问题需退货时,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3日内完成退仓手续。
第37条 包装防护及回收:供方负责对物料进行妥善的包装防护供方送货时应包装完整,标识明确,规格统一。同一种物料除尾数外的每一箱物料数量必须相同。
第38条 备料:如供方提供的物料为易损件,供方在安排生产时除满足需求数量外,还必须按需求数量的一定百分比即正常损耗率进行生产和储备,当需方需要时提供给需方。
第39条 调让物料和委外加工:双方存在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业务时,供方在接到需方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后,必须在3日内到需方指定地点办理物料出厂手续。供方在对调让物料进行加工装配时,应保持调让物料的原有质量特性。如需方已向供方发出物料调让或委外加工指令,供方逾期未能办理领用手续,则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物料价值千分之五的仓储费。
第40条 送样:供方必须按需方“送样单”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送样周期(送样周期指供方签收送样单和技术文件到将样品送至组放指定确认人处的时间)具体见“送样单”如供方没有能力满足“送样单”的要求,应在接到“送样单”后24小时内向需方反馈,否则视同供方认同。如中途需方进行技术更改,则送样周期重新开始计算。供方送样时必须同时书面报价。供方送交的物料样品原则上是免费的,当物料样品金额较大时,经需方同意,可在物料样品确认合格后同种物料第一份采购订单中与供方结算。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按时按质按量送样,每单每逾期一天,需方按300元/天处罚供方,每单不超过2000元。
第41条 需方模具管理:供方不得利用需方具有完全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任何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但经需方书面同意例外,供方利用需方具有部分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模具为第三方生产产品时,必须书面征得需方总经理同意方可实施,否则,一经发现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1-3万。
第42条 终止合同通知:供方提出终止合作或停止供应某物料,应提前45天书面通知需方,否则,需方因此所受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第43条 在需方厂区内的纪律:人员因业务需要进入需方厂区,应遵守由需方制定并通知供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供方应对由供方聘请进入需方厂区作业的第三方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三方人员违纪,等同供方人员违纪。供方人员在需方厂区内不遵守需方纪律,按需方相关管理规定对供方进行处罚。
第44 条 商业行为:本协议签订前一年内、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期满后3年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需方采购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及其本人直系亲属行贿。如违反本条约定,供方应按给予不正当利益金额的5倍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且需方有权决定终止双方之间的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45条 信息披露:供方有责任向需方披露与双方合作有关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过程管理信息、分供方信息。需方有权随时检查供方及分供方的各种信息并予以保密。未经需方许可,供方不得披露知悉的需方及与需方合作的客户的技术及商业信息。否则一经查实,需方处罚供方1万元,同时保留提请司法诉讼的权利。
第46条 不可抗因素:因不可抗因素影响,导致不能正常供货时,供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不可抗情况出现24小时之内及时通知需方,并在不可抗情况出现起10天内,向需方提供有效的事故证明,并得到需方确认。每延迟一天,需方按1000元/天年处罚供方
第二章 需方责任
第47条 物料接收:需方负责对进入仓库的供方物料进行管理。当仓库内的物料需退回供方时,需方和供方协商处理供方所受损失。
第48条 物料确认:需方收到供方样品后,应即使进行确认。当确认不合格时,需方可要求供方重新送样或另选其他供方送样。确认不合格的物料样品供方10日内不领取或不要时,需方自行处理。当供方样品确认合格时,需方向供方发放“样品确认单”
第49条 提供文件:需方向供方提供物料生产所需的采购文件及其他文件,包括意向采购订单、“送样单”、技术文件、判为不合格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MRB报告,其中技术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更该通知单、采购及验收标准、质量技术要求、胶片、实样及其它约定条件的文件等。
第50条 变更通知:需方采购计划、采购文件等变更后应及时通知供方
第51条 供方容器管理:如供方提出其用于包装或盛放产品的周转器具能回收再用,且回收再用后不致于对产品造成不良影响。需方应妥为保管并向供方移交.
第四篇 附则
第52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如需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经双方同意。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作出补充规定,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诉讼均由需方所大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3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双方任何一方在上述有效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改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以同样条件延期一年继续生效,依此类推。
第54条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以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供货协议》、《技术协议》、《补充协议》自然失效。
第55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加盖双方公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需方(名称及盖章): 供方(名称及盖章):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05-09-07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