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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达观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总经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此条应该对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的总经理,应也是有效的。

如此理解对吗?

请指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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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eywang (威望:1607) (湖北 武汉) 电子制造 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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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不在生产经营单位任职,可以到协会,商会,俱乐部任职吧。。。。。。能变通的手段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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