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工作期限约定:乙方同意履行合同止合同期满,如期满前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明顯違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对于违约金条款的设定,规定了明确的两种情况:一种是参加企业的专项培训后未按固定服务期工作,而导致的违约金责任;一种是竞业禁止期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金责任。两种情况都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先期已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劳动者明确违反约定导致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劳动者应当因此承担违约金责任。
因此,建議LZ不簽合同.
2012-04-30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