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萧山剑侠 于 2010-11-30 14:20 编辑
个人感觉这种处理比较合理,但具体多少比例可能有浮动空间,主要是基于以下:
1.合同评审单需要各部门参与评审,那么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发现评审单的错误,这是各部门都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在评审时发现错误,那业务员承担主要的错误责任,评审单重新改过即可,但过了评审关,业务员就不是主要责任了,对于新产品大家都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包括合同评审单的所有内容,及时发现矛盾之处),而且你说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混淆(两种产品只有一个号的差别),因此,到批量出厂时发现问题,业务员不再承担主要责任;
2.评审单作为工作的一个依据没有问题,问题在于评审单存在错误或矛盾时,你怎么办?这就是质量部在自己做了取舍,你把产品号“取”了,而把备注“舍”了,如果没有取舍你就会发现矛盾,就不会出现批量出厂的问题,而且,如你第三项所述:当开单时看到在包装要求表螺丝包中没有清洁剂,只看到在产品要求表中有,说明对于清洁剂在技术文件中有提及,那么清洁剂如何使用质量部应该知道,并确认起使用结果满足要求这是质量部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
3.生产部同样承担主要责任,因为,他有自检的责任,在发现问题后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避免批量事故的发生,这是他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
不过副总说的话我个人觉得,有以下问题:
“9月份生产的产品能完全按照BOM吗?”,那么你们还有其他依据吗?如果有,副总说的对,如果没有,他说的就不能说正确;
个人看法,大家可以交流。
2010-11-30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