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huangdongli 于 2009-3-31 15:53 编辑
主要是看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沒規定,如果有規定這種情況的話,可依據第三十九倏來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上的可以不給予經濟補償。
2009-03-31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