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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L982

40.3 外殼的可燃性
40.3.1當按照40.3.2---40.3.5進行測試時,在第二次使用如40.3.4所述的測試火焰時,外殼須不支持燃燒至少1分鐘.如果在使用火焰當中或在使用火焰后的一分鐘內出現樣辦的完全燃燒,則此結果不或接受.
40.3.2 三個電器樣辦須放在一個空氣循環的烤爐里面,溫度統一保持在比在正常條件下所測得的最高材料溫度高出不少于10℃(18℉),但在任何情況下不低于70℃(158℉).樣辦保存在爐中須達168小時.在允許冷卻到室溫后,樣辦須按照40.3.3—40.3.5來測試.特例: 如果是屬于下列情況,則須在3個未受限制的樣辦上進行40.3.3---40.3.5所述的測試:已確定由于長期熱老化的結果,用作外殼的材料不存在抗燃特性的減弱.用于此確定的熱老化程序包括了厚度等于或小于聚酯外殼的壁厚的標本.
40.3.3 電器外殼很可能會燃燒的三個部分須進行火焰測試如40.3.4所示.用不同的電器樣辦來測試須測試的每個部分.在進行測試時,電器須在一個無傾斜的地方,在其正常運行位置固定好,並且接觸到或系到聚酯部分的外殼之非聚酯部分須去除.在盡可能的情況下,電器的內部機械須在其應有的位置.
40.3.4 Bunsen燃燒器的火焰須調為3/4(19mm)高,黃色火焰,無藍色焰心.對所選擇的電器的每個部分使用兩次火焰的外緣,每次30秒.如40.3.3所示,在使用當中間隔1分鐘.
40.3.5 參照40.3.3,很可能著火的部分被視為是那些接近線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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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07-06-24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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