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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CCC认证

       1 适用规模   本法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都会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   2 术语   车辆的界说见GB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和界说 车辆类型》;车辆的分类见GB/T 15089-2001《机动车分类》。   3 认证标准样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核对+获证后监督   4 认证明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出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策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这个之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驶室)型式、策动机型式等因素。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入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举行型式试验。新申请产品所采用的关键件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关键件一致,可不要求另行提供关键件。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送样详细登记单见附件2。   4.2.2.3 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到出产厂举行现场检测。   4.2.2.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及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3。   4.2.4已得到国家强力压制性认证的零器件和系统,当零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举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检查核对   4.3.1检查核对内容   4.3.1.1工厂质量包管能力检查核对   初始工厂质量包管能力检查核对的基本要求见附件4。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量;   3) 产品抽样检测。   4.3.1.3工厂质量包管能力检查核对应笼罩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合,产品一致性检查应笼罩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检查核对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及格后,再举行初始工厂检查核对。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核对也可以同时举行。   工厂检查核对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目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出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6-8正月初七。   4.4认证成果评价与核准   型式试验成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检查核对的评价成果由工厂检查核对组做出;认证核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型式试验成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测项目检测成果全数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成果及格。若有个别检测项目不及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举行检测,重新检测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及格,即认为型式试验成果不及格。   4.4.2 初始工厂检查核对的评价   4.4.2.1 如果整个检查核对过程当中未发现不合适合项,则检查核对结论为及格;   4.4.2.2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合适合项,不威胁到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划定的时间内采纳纠正办法,报检查核对组确认其办法有用后,则检查核对结论为及格;   4.4.2.3 如果发现严重不合适合项,或工厂的质量包管能力不具有出产餍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检查核对,申请人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4.4.3 认证核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核对举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核对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布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布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施用应符合《强力压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划定》的要求。
  4.4.4 认证完成期限   认证完成期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布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检查核对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核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核对报告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核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安全质量方面的投诉并经查实为出产厂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白出产厂因变动组织机构、出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4.5.2.1工厂质量包管能力复查   从获证起的4年内,工厂质量包管能力复查规模应笼罩附件4的全数内容。每个工厂的复查时间凡是为1-2个正月初七。   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4的划定对工厂质量包管能力举行周全检查核对,检查核对内容和检查核对时间与初始工厂检查核对相同。   4.5.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从获证起,按本法则4.3.1.2及4.5.1.1条的划定举行现场核查。   4.5.2.3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举行检测。   4.5.3 认证后监督成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及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施用认证标记。如果存在不合适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举行整改。逾期将停止施用认证证书和标记,并对外公布。   附:   申请资料:   1 有关国家标准及企业技能条件   2 产品结构及技能参量申明   2.1 汽车一般结构特征   2.1.1 外观相片和外廓尺寸简图   2.1.2 车辆类型   2.1.3 车身(驾驶室)型式   2.1.4 车轴数和布置及驱动方式   2.1.5 车胎规格   2.1.6 策动机型式及布置   2.2 尺寸及质量   2.2.l 车辆长、宽、高、轴距(半挂车牵引销至半挂车第一轴轴线距离)、轮距、前悬、后悬   2.2.2 空载、满载状况下整车及各轴质量(客车为载人客数)   2.3 策动机   2.3.1 外形图   2.3.2 制造厂名   2.3.3 型号   2.3.4 型式(强力压制点火式、压燃式等)和循环方式   2.3.5 汽缸数、缸径、行程及排量 2.3.6 额定功率及响应转速 2.3.7 最大扭矩及响应转速 2.3.8 燃油型号 2.3.9 燃油箱位置 2.3.10 备用汽油箱位置   2.3.11 供油系统 2.3.12 点火系统 2.3.13 电气系统 2.3.14冷却系统 2.3.15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如氧传感器、控制单元、喷油器、喷油泵、增压器、调速器、微粒捕获器等型号及出产厂)   2.3.16 曲轴箱污染物控制装置(如PVC等型号及出产厂)   2.3.17 燃油蒸发控制装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号及出产厂)   2.4 传动装置   2.4.1 传动型式   2.4.2 离合器的型式   2.4.3 变速器型式、操纵方式、各档速比   2.4.4 驱动桥型式及速比   2.4.6 最高车速   2.5 悬架结构及型式   2.6 转向机构   2.6.1 转向机构型式及助力方式   2.6.2 在撞击时转向机构对驾驶员的保护方式   2.6.3 最小转弯直径   2.7 制动系统 2.7.1 工作示意图及管路布置图 2.7.2 桥式起重机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7.3 驻车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7.4 应急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7.5 匡助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7.6 挂车自动制动系型式及结构   2.8 车身结构   2.8.1 车门数目及开启标的目的   2.8.2 风窗刮水器型式   2.8.3 风窗洗涤器型式   2.8.4 除霜器及除雾器型式   2.8.5 后视镜设置   2.8.6 椅子型式和设置及R点坐标   2.8.7 安全带的型式及设置   2.8.8 操纵件、指示器、旌旗灯号装置的图形标记   2.9 照明及旌旗灯号装置   2.9.1灯具的安装(汽车外形简图,并标出所有灯具在配光性能测试时的安装定位尺寸及灯具在车上的安装位置,灯光颜色,数目)   2.9.2 反射器设置   2.10 制造厂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申明   3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有关的技能标准目次   4 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5 出产企业概况:   5.1 出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出产能力及出产汗青)   5.2 关键外购件挂号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进厂检验项目)   5.3 出产企业的主要检测摄谱仪设备挂号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目、精度、检定周期)   5.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次及机构框图(或表)   6 产品施用申明书及用户施用维修手册(包括磨合、保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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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1-07-2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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